十部委联合惩戒失信 招投标违法一地受罚处处受制
本报讯 (记者 万玉涛) 6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十部委联合印发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该办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为真正形成“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体系,《暂行办法》规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应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共用,条件成熟时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这为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
据了解,《暂行办法》共四章二十一条,对公告制度适用范围和对象、公告主体、公告基本内容和程序以及后续监督管理都做了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六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六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同时,为增强公告记录对招投标企业的约束力,《暂行办法》规定,公告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应当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
据介绍,《暂行办法》对公告记录更正程序也作出了规定,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公告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给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围标、资质造假的情况越来越多,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非常必要。”河南省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静说。不少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都表示,目前,企业通过公开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扩大社会监督的领域,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可以促进企业自律,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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