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资讯-政府采购信息网

以大检查为契机 贵州出台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规则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8-06-19 10:01:5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采购人的行为也是这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我们想以这次专项检查为契机,出台相应的制度更好地规范采购人的行为。”贵州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主任科员蒲秀坤介绍说,为了规范省级采购人的采购行为,督促采购人依法开展采购活动,防止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构建预防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贵州省财政厅近日出台了《贵州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行为规则》)。
  
  选择代理机构有新规
  
  据蒲秀坤介绍,为了更好地保障采购人的权益,《行为规则》重申了采购人自行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但为了预防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发生,《行为规则》明确规定了“同一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除采取招标方式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或到省财政厅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外,一年内不宜连续三次委托同一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代理采购”。
  
  为了避免代理行为中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而引发纠纷,《行为规则》做了强制性规定,“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必须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
  
  “通过政府采购支持国货,促进本国企业发展,是政府采购的主要目标之一,在法律上已经很明确。”贵州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张羽振说,为了更好地实现政府采购支持国货的政策功能,法律有必要细化,或者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正确界定国货,这样才能促进支持国货政策功能的发挥,也能相应地保护国家安全。《行为规则》明确要求采购人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省财政厅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开展采购活动。
  
  另外,《行为规则》还对政府采购的其他政策功能也做了明确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优先采购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产品;列入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清单的,必须实行强制采购。
  
  资金需提前汇入“专户”
  
  据了解,根据《行为规则》,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或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除经该省财政厅批准实行自行采购外,应当依法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除协议供货外,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5个工作日内,根据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将采购资金汇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未将采购资金汇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不得开展采购活动。
  
  “要求采购人把采购资金提前汇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方式是通过严格的程序去避免采购人随意采购。”某省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如此评价贵州省的《行为规则》。
  
  专家论证制度化
  
  根据《行为规则》,对采用公开招标或应该采用公开招标经批准改为其他采购方式的,其采购文件应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在实行专家论证过程中,采购人应当充分听取论证专家的意见,不得随意更改论证专家的意见,更不得擅自对已论证过的采购文件作出修改。在专家论证会上,采购人不得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语言。论证专家在财政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采购文件论证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标活动。
  
  “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是目前很多地方都在做的工作,但却很少有地方能做到论证工作的制度化。这项制度虽然对我们的行为是一种约束,但也是对我们采购质量的保障,所以也可以理解。”贵州省某省级单位财务处处长表示。
  
  据蒲秀坤透露,就采购人的行为进行详细规范后,目前,贵州省财政厅又开始着手研究如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做更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政府采购信息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政府采购信息网,转载请注明“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或“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报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