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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拟出《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

作者:见习记者 王少玲 发布于:2011-01-04 09:30: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体现先进性和前瞻性 着力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和制度空白

  《浙江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座谈会在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召开。 摄影/马海瑞

  2010年12月15日,由浙江省财政厅组织的制定《浙江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座谈会在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召开。浙江省法制办立法三处副处长余元高、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钱国兴和法规处处长周位标参加座谈会,同时参会的还有来自杭州、宁波、温州等11个地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负责人。

  据悉,早在2007年,浙江省财政厅便与省法制办、浙江省部分高校合作,酝酿起草《办法》。本次座谈会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广泛听取各方政府采购一线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剖析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现状,集思广益,共商《办法》草案,保证《办法》的实施能切实服务和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力促《办法》草案公开、公平、公正,以构建浙江政府采购和谐大环境。

  会上,浙江各地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人踊跃发言,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其中不乏在工作中遇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惑。

  例如,温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处长胡钧表示,法律明确规范了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但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上则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希望《办法》予以明确。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许建国则阐述了自己对政府采购立法的决策环境、地方环境、现实环境等问题的全方位思考。

  钱国兴表示,《办法》立法首先是要总结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将其总结归纳并提升为法律性文件,为我所用;同时要着力解决当前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制度空白,妥善处理好政府采购当前和长远的关系问题;《办法》还应该体现先进性和前瞻性,并对浙江今后的政府采购改革和其他各项工作具有指导性和推动力。

  钱国兴同时指出,浙江在《办法》立法时,应当准确把握立法原则和指导思想,正确看待地方立法的功能和作用,处理好上位法与下位法及政府采购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既要坚持政府采购制度的统一性,又要体现办法的包容性,力争使其成为一部良法、善法。

  “立法旨在规范各方行为、兼顾各方利益,亦须广泛听取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意见。”周位标在听取各地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发言后表示,目前正在筹划实施的《办法》不是只为给政府采购监管和操作双方规定权力,而是要在多角度全方位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各种关系进行一次重新梳理。余元高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强调应结合当前国情制定好《办法》,但同时也要创新和转变政府采购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因为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能靠法律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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