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新政 广东开展乙级资格认定
母子公司法人代表相同选其一申请资质
12月1日,财政部新近下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61号令)正式生效,广东省财政厅据此面向全省有意承担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展开了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认定工作。
在财政部第61号令下发之前,广东省财政厅一直按照原《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号令)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审批和确认。针对财政部第61号令的新规定,广东省财政厅也调整了相关审批办法,并设定了时间对有意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集中统一认定。
设定流程规范申请行为
为了让有意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更为方便地申请乙级代理资格,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以下简称“广东采购处”)特制定了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流程图表,其中详细介绍了申请乙级资格的各个流程步骤,令人一目了然。
比如,欲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首先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下载《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书》。为此,广东省财政厅特制定了申请书模板,要求社会中介机构填报其中的8个表格,如实反映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主要负责人简况、法律经济技术方面专业人员名单、营业场所等办公设施条件等,逐一落实财政部第61号令对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各项要求。
之后,社会中介机构应把申请书连同相关材料提交给广东采购处,广东采购处视情况判断是否需要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情况核实,如需要则向社会中介机构发出“现场核实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的20日内,广东省财政厅将作出准许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证书或者“不予许可通知书”。
广东采购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最后作出决定之前,所有拟批准认定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名单都会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未受到异议的社会中介机构就能迅速获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证书。
明确资格申请疑难问题
广东采购处有关负责人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表示,考虑到财政部第61号令刚刚下发,广东采购处特意把申请时间稍作提前,方便社会中介机构更早地获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但集中认定受理时间从12月1日61号令正式实施开始。社会中介机构于此日之后提出的申请,广东采购处则采取随报随批的形式。
广东采购处也借此机会明确了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比如关于母公司和子公司同时进行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的问题,当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时,就只能由其代表其中一个公司提出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申请;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同时,可以分别提出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但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仍然不得相同。
再如,社会中介机构申请资格认定时,因种种原因暂无法提交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原件的,可以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函。
对于那些依据财政部第31号令规定取得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广东采购处也明确,如果需要延续资格,则从12月1日开始适用财政部第61号令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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