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文件表述不清 广西贺州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采购文件表述不清引发供应商投诉
“产品功能测试程序合法,采购文件陈述不清,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控制器’的定义较模糊,采购双方对测试有关条款的理解存在偏差,综上所述,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维持被投诉人重新开展采购的决定……”这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财政局前不久对一起供应商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
贺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事情源于采购文件中产品内容表述模糊,事先未明确界定产品测试程序,导致意见不一而引发供应商对采购单位的不满。
采购文件表述引争议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从贺州市财政局获悉,该起投诉的投诉人为江苏泓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其参与贺州市平安西路与星光路交叉口交通信号灯安装及标线施划工程项目并通过竞争性谈判成为预成交供应商。竞争性谈判文件有约定,采购单位如果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参数有异义,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以供测试。因此,竞争性谈判之后,采购单位为保险起见要求对投诉人的产品进行相关测试。可测试的结果是投诉人提供的产品不具备“脱机运行功能”。投诉人对此颇有异议,他们表示,采购单位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并未明确何谓“脱机运行功能”,同时对“控制器”的定义也极为模糊,不能以此判断其产品不合格。但采购单位坚持自己的意见,双方争执不下,鉴于采购合同还未签署,采购单位决定重新采购,其理由是采购双方对产品的“脱机运行功能”理解存在偏差,无法达成共识,采购合同无法签署。
投诉人起初对采购单位的决定提起质疑,未得到满意答复后随即向贺州市财政局提起投诉。
监管部门认同质疑答复意见
“双方争论的焦点无疑在产品功能测试程序环节和采购文件对‘脱机运行’功能表述欠精准方面。投诉人认为,该项目产品功能测试程序不是法定测试程序。测试会地点的选择和主持均由采购单位承揽,整个测试会没有完整的监督机构参与,缺乏监控。加之投诉人之前已通过竞争性谈判取得成交供应商的资格,而现在采购单位却作出重新开展采购的决定,投诉人自然不答应。”该负责人对整个事情的经过了如指掌。
据悉,采购单位则认为,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明确约定“采购人如果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参数有异义,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以供测试”。提出进行测试的主体是采购单位。同时,该项目谈判文件并未对测试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投诉人提出的‘合法测试程序’亦无相关法规予以规定。因此,由采购单位提出并聘请该项目谈判小组评审专家对产品进行测试,邀请该项目的监督员进行现场监督,评审专家经测试,作出“该产品不具有脱机运行功能”的结论,程序上并无不妥。
同时,采购单位认为,由于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对产品的“脱机运行功能”表述不够具体清晰,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控制器”定义也很模糊,采购双方对测试结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确须重新修改竞争性谈判文件,择日再行采购。
该负责人表示,经贺州市财政局调查核实,采购单位的质疑答复确属实情,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故维持采购单位依法重新开展采购工作的决定。
采购文件细节须谨慎
“由于该项目在采购文件制作过程中,对技术性要求很高的产品‘脱机运行功能’等细节问题表述欠精准,产品测试程序事先没有明确规定,造成采购双方利益均受到损害。”贺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工作负责人感叹道,“此事件再次向政府采购从业者发出警示,规范采购文件不应只沦为一句空口号,把控好政府采购工作的方方面面,堵住各种可能的漏洞,是每个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必须掌握的本领。”
据其介绍,贺州市财政局的投诉处理决定下发后,目前尚未收到投诉双方不服处理决定的反馈。该负责人提醒广大政府采购从业者,不仅是采购文件的制作,政府采购工作的整个操作流程都应缜密、细致、严谨和务实,细节决定成败,应将一切问题、质疑消灭在萌芽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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