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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周欢:深入解析疑点难点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0-11-17 09:29:0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上海市财政局专职法律顾问王周欢
 
上海市财政局专职法律顾问 王周欢  摄影/万玉涛

  在江苏全省政府采购系统干部轮训第一期培训班上,上海市财政局专职法律顾问王周欢对政府采购实务中经常遇到的疑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细致的解析,令学员受益良多。

  招标文件的规定应尽量细化

  在长期的政府采购实务中,王周欢对如何依法制作招标文件有诸多思考。在此次培训中,王周欢和学员分享了关于合格投标人规定的思考:有些招标采购单位对合格投标人的要求规定得非常细,细到包括合格投标人需要具备怎样的业绩;有些则只要求供应商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对此,王周欢表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每一项规定都很难直接去使用,都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进行细化。比如第一项“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规定范围就比较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很多,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团体组织。有很多项目不允许自然人投标,这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而有的项目,如课题项目的招标,往往又更多地需要自然人去投标。

  王周欢提醒,法律法规大多只针对重要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不可能具体到实务的细节,因此在具体的招标过程中要用好招标文件制作这道程序,把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准确有效地落到实处,以保证采购过程的严谨周密。

  标书不合法专家可拒绝评标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人认为招标文件的制作环节最容易引发质疑投诉。不过,王周欢却说,评标阶段发生质疑投诉的情况更多,“政府采购的各个阶段都有风险,有些阶段的风险控制起来较容易,有些阶段的风险则不容易控制,如评审阶段的风险就不容易控制。我接触到的实际案例也是评审阶段的居多”。

  在王周欢看来,在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细化或改变评分因素的情况时有发生,其中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有的地方评分标准规定得很粗,如规定技术分为30分,此时评标委员会可以在30分这个范围内细化评分因素。但如果专家认为评分因素不合理要进行修改,则是绝对不能充许的,评标委员会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

  “在处理上述问题时,一定要坚持一个原则:招标文件的评分因素不容修改,否则后面的麻烦会很多。”王周欢强调。但他同时也指出,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因素违法,可以拒绝评标。

  专家不签字如实记录即可

  在采购实践中,很多从业人员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评标结束后,部分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却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在此次培训中,王周欢就“部分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评标报告是否有效”的问题与学员进行了交流。

  王周欢介绍,在实践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确表达不同意见的情况往往是发生在评审的最后环节,原因是多方面的,有部分人是因为发现中标供应商不是自己想推荐的。针对这种情况,王周欢建议,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不同意见记录在评标报告中。但前提是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评标时,前期的工作要做实做细,评审专家前期要对单项一一评审并打分。

  顺延投标有效期不一定有效

  不少供应商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投标有效期都过了才收到招标采购单位的中标通知书。那么,超过投标有效期才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是否有效呢?

  王周欢提醒,中标通知书必须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如果不能发出,可以采用顺延投标有效期的方法,但只有向供应商发出征询函且供应商作出响应的才可以顺延。

  此外,在采购实践中,中标结果确定后,有的采购代理机构只进行简单的公示,而不进行正式的公告,对这种做法王周欢也发表了自已的看法。王周欢认为,这样的公示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对中标结果无论是公示还是公告,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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