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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政府优先采购本国专利品

作者:莫非 吴敏平 发布于:2010-11-11 09:23:33 来源:广东新闻网

  《广东省专利条例》(下称《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记者今日从《条例》颁布实施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规定了鼓励发明创造和专利实施的激励措施,规定了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具有本国自主专利技术的产品。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袁古洁在发布会上指出,1996年9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开创了全国专利地方立法先河,为广东省专利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专利事业的推进,原有的保护条例已不能满足广东省专利事业发展的需要,加之国家《专利法》在2008年进行了修改,国务院在2009年通过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为了贯彻实施国家和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精神,有必要制定一部涵盖专利创造、应用、保护和管理等内容的《条例》。因此新出台的《条例》既是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也是广东省经济发展的实际要求。

  《条例》在对国家《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有所创新。袁古洁介绍,《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的发明创造以及专利的应用、保护和管理要提供专项经费;设立广东专利奖,对为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产生显着效益的专利项目实施单位和重大贡献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予以奖励;明确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等鼓励发明创造和专利实施的激励措施。《条例》还规定了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具有本国自主专利技术的产品。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专利行政管理的原则和体制,规定专利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应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规定了促进专利应用的具体做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拥有自主专利技术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促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加强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从行政保护的角度,对上位法中有关专利行政保护措施进行补充、细化;规定了社会化的专利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了专利代理等专利服务机构及人员从业的基本规范要求。《条例》还对专利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相关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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