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采机构承担药品集采是多赢的选择
透过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始末,我们看到了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围绕公开、公平、公正所做的各项工作,看到了政府集中采购给老百姓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带来的希望,更看到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做好药品集中采购、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美好前景。
今年7月,国家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第九条规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由此可见,今后的药品集中采购将实行以省(区、市)为主的集中采购模式,且集中采购平台必须是非营利性的。
作为非营利性集中采购平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勇于承担药品集中采购项目。
应该说,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而实行以政府为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恰恰是实现这一职能的重要体现。《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出台为各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承担更多药品集中采购项目提供了契机。因为当前,除了各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之外,再无第二个以法律确定下来的非营利机构具有同样的职能--采购社会所需公共产品应由公共服务机构承担。
政府集中采购作为政府主导的采购行为,始终与国家的社会建设密不可分。近年来,全国各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为当地民生建设所做的工作逐渐增多,许多地方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服务民生领跑政府集中采购规模,并促进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组织实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提高。作为民生工程的一项重头戏,作为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药品采购关系到千百万百姓的生命安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承担药品集中采购项目,是服务政府中心工作、服务民生义不容辞的使命和责任。
作为非营利性集中采购平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也有能力做好药品集中采购项目。
经过多年发展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已具备服务民生、做好药品集中采购所需要的各项素质,无论是实务操作还是制度建设,抑或是专业的人才队伍建设,都已有了坚实的基础。辽宁省政府将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的重任委托给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正是看中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公益性、采购队伍的稳定性、组织采购程序的专业化和以《政府采购法》为主体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度保障等方面的优势;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勇于承担这一重任,也在于此。
从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操作2009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全过程可以看出,要做好药品集中采购,除了上述因素之外,还必须有善于运筹的领导、不怕吃苦的工作人员、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人性化的服务……
通过承担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也锻炼了队伍,提高了声誉,为社会作出了更大的贡献。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段君明曾将这种相互促进的关系表述为“双赢”:“药品集中采购交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一方面能够凭借政府采购的规模优势和相对完善的法律约束机制,有力地保障药品的价格和质量,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实惠;另一方面,对于政府采购这项制度来说,也能通过实际效果获得更多人的理解和支持。这是一种双赢。”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该勇于承担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勇于为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贡献,而这份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回馈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就是成长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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