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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级采购中心六项措施强化集中采购公信力

作者:通讯员 魏世震 发布于:2010-10-25 09:00:0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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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积极采取六项措施,不断强化责任意识,规范采购行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大大增强了政府集中采购的公信力。

  一是坚持专家论证制度,科学制定采购方案。无论采购项目规模大小,无论采购人权势高低,采购中心对采购需求都要组织采购人代表和至少两名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严把政策尺度关,杜绝排斥性、歧视性、指向性等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和要求,从而形成客观、公正的采购方案。确定的论证方案内容不得事后更改,向社会正式发布的采购文件必须与论证方案保持一致。

  二是统一制定标准文本,细化采购操作规范。针对采购方式、采购品目类别的不同特点和要求,依据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分门别类地制定采购文本模板,将采购各环节的标准及要求格式化、标准化、固定化,文字描述更加简洁明了、通俗易懂,进一步规范了采购文本的编制,确保了采购操作口径的统一性、科学性和规范性。修改完善了综合评审办法,细化评审标准,提高定量定性的客观评审因素,降低主观评审因素,为确保评审客观公正奠定了基础。

  三是畅通信息发布渠道,保证采购公开透明。以山东政府采购网为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采购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加大采购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除按政府采购法规要求将公开招标采购信息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外,对所有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项目信息也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在发布采购公告的同时,还提供了采购文件预览功能。这既方便了广大供应商及时全面地获取采购信息,保证了充分有效的竞争,又将集中采购置于广大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了集中采购的透明度,促进了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地开展。

  四是认真处理采购质疑,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购中心始终把认真处理采购质疑作为树立依法从政良好形象的大事来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采购工作实际,制定了《省级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办法》。安排熟悉法律专业的工作人员专司采购项目的质疑受理工作,完善集中采购质疑处理流程,建立了规范高效的政府集中采购质疑受理和处理机制。对每一个质疑人提出的问题,都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和质疑处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及相关专家进行分析研究,认真组织调查取证,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客观公正的答复。采购中心成立十三年来,没有一起质疑升级为有效投诉,保证了集中采购的公平公正,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是强化履约验收工作,把好采购最后关口。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如有疏忽就可能导致整个采购活动前功尽弃。为此,采购中心不断改进履约验收工作,进一步提高了采购成效。首先,不断扩展验收范围,延伸验收触角。从重点项目验收扩展到一般项目验收,从货物类项目验收扩展到工程、服务类项目验收,从随机抽验扩展到所有项目全面验收,从手续验收延伸到现场实物验收。其次,不断改进验收方式。总结出了“六查六看”和“十步走”的验收方法,建立起程式化履约验收方式,验收工作不做表面文章,不走过场。最后,通过验收改进采购组织工作。对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追溯到采购组织实施环节,并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从而进一步增强了采购人员的责任心。

  六是实施全程电子监控,强化采购监督管理。为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防止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采购中心逐步优化传统的采购管理方式和手段,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通过“技术防范”构建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环境,确保各项制度得以贯彻落实。在集中采购活动场所建立了电子化监控系统,实现了采购全程的音视频实时监控,监控资料也为事后处理采购质疑、投诉提供了可靠依据,从而有效地抑制了各种违规行为,维护了良好的采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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