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 “27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具体实施办法已提上日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前下发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27条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即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政府采购优先选择自治区中小企业的产品;鼓励符合资质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投标;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新疆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将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在今年年底前建立自治区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新疆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南疆三地州的中小企业给予倾斜,其他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应当向中小企业倾斜。新疆自治区还将安排专项资金对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给予奖励,此外,将增加2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择优支持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合作进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
《实施意见》给中小企业减负,要求今后要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同时严禁将行政机关职责内工作转移到社会团体或中介机构进行收费或者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为此,今年年内新疆各地将设立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举报电话。在困难地区、国家级园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的企业所得税可获“两免三减半”优惠。
《实施意见》明确鼓励创业,宽容失败,努力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鼓励国家级园区创建小企业创业基地。对经认定的各类小企业创业基地新建或改建项目,以及成功孵化规模以上企业,自治区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基地给予适当补助。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办科技型创新企业。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与大企业配套发展。
《实施意见》鼓励自治区中小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中小企业给予奖励。同时支持和鼓励管理咨询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基础管理、开拓市场、风险控制等咨询服务,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据悉,到2010年底前,新疆各地州(市)县都将成立相应的机构,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具体实施办法已被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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