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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维护供应商质疑权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0-08-06 08:30: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为规范供应商质疑处理,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质疑处理效率,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机制,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及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制定了《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处理程序》(以下简称《程序》),维护供应商质疑权。

  《程序》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评审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或使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供应商必须在采购中心供应商信息库登记备案注册;供应商必须已经购买了所质疑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供应商必须参加了所质疑项目的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约定,采购中心只接受针对谈判文件中相关设备性能技术指标的质疑,接受质疑的时间和方式如下:公开报价前答疑,供应商如对采购文件有质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购买截止日期3日前向监督部提出;如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监督部提出。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惟一方式是在质疑有效期内将所质疑内容以书面形式送到采购中心监督部进行受理登记(未经监督部受理登记的质疑书回复不予承认),采购中心不接受除此以外的任何质疑形式。

  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采购中心不予受理: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公告等信息的发布时间、开标时间;具体的质疑事项及法律依据(具体条款);质疑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如涉及产品功能或技术指标的,应出具相关制造商的证明文件;质疑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参加投标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等。

  采购中心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具体程序为:监督部对质疑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予以退回;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做好受理登记。监督部按照质疑内容指派专门人员组织相关部室处理质疑,标前质疑的由监督部组织信息部标书制作负责人与论证专家、采购人全权代表就质疑内容进行调查,并做好相关处理记录;标后质疑的由监督部组织采购部评审负责人与评审专家、采购人全权代表就质疑内容进行调查,并做好相关处理记录;对专家提出质疑的,可视情况在采购中心专家库中重新抽取专家。监督部汇总调查情况和处理记录,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结果和质疑答复,报采购中心主任审批后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供应商。采购中心制定统一格式的质疑回复书,如无特殊情况,按照规定格式进行质疑回复。

  在处理质疑过程中,严禁对外泄露以下事项: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领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评审专家的有关情况、公告之前的中标(成交)结果、不得公开的供应商报价、其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公正、公平的事项。

  因处理质疑发生的鉴定费用,采购中心将按着“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处理质疑,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负担。采购中心建立真实完整的质疑档案,质疑过程形成的所有文字或其他介质的材料均要留存,监督部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立卷、归档,以便有关部门查证。

  采购中心推行质疑分析内部通报制度,由监督部负责对一定时期内的有效质疑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出具质疑分析报告,在采购中心内部进行学习。

  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采购中心相关部室工作人员应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做好答复工作,对供应商提出的不符合事实的问题,也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济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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