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不及时更新行情将取消协议资格
作者:王巍 发布于:2010-04-08 09:33:2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广东梅州严格规范协议供货供应商
从今年4月1日开始,广东省梅州市协议供货商品库内任何品牌同一品目的商品有效代理商不足4家超过10天,将被梅州市财政局取消其全部商品的协议供货资格。不仅如此,被取消资格的品牌在本协议供货年度内,不得以违规品目参与梅州市的所有非公开招标项目。
为什么梅州会出台如此严格的规定?梅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梅州采购办”)主任谢常生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这些措施是为了防止供应商不及时更新商品行情,导致协议供货价高或者竞争不充分。
及时更新行情才“有效”
据了解,梅州市在每年进行协议供货招标时,各品牌制造商或者其授权的广东省内代理商都可以参与投标。一旦中标,每个品牌要在梅州市指定4家以上代理商成为协议供货商。梅州市的采购人在发生采购需求之后,要在这4家以上代理商范围内进行网上竞价,报价最低者中标。
有人发出疑问,梅州市要求各品牌必须指定4家以上代理商相互竞争以供采购人选择的做法很科学,这能够保证协议供货商品于公开招标之后仍然在价格上拥有竞争力。但为什么梅州采购办要把这个举措与防止供应商不及时更新商品行情联系在一起呢?
谢常生解答了这一疑问:“4家以上代理商在梅州市电子政府采购平台上竞价,可以有效降低协议供货商品价格。但是,个别供应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钻协议供货空子不及时更新商品行情,导致采购人选购时在协议供货商品库内找不到相应产品。当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在协议供货范围之外进行采购时,供应商却又拿出了合适的产品。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梅州市协议供货的秩序,必须坚决制止。”
于是,梅州市财政局规定,代理商不及时录入商品库内任何一款协议供货商品最新行情的,属违规行为,采购人或任何其他单位一旦发现均可举报。梅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及时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应立即进行督促。如果此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供应商仍未改正,情况将被上报给梅州采购办,同时,供应商将被监管部门警告。如果五个工作日内情况仍未改变,代理商的协议供货资格即被宣告“失效”,此时,品牌生产商或者其授权参与投标的代理商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另行补充代理商。
一旦不及时补充,就会出现文章开头所描述的情况了。
同时严格要求采购人
严格要求供应商的同时,梅州市财政局也不忘从规范采购人行为的角度,反过来进一步规范供应商。
梅州市财政局规定,梅州市的采购人要严格按规定在协议供货范围内采购,不得擅自更改采购方式。采购人确实无法在协议供货商品库内找到合适产品的,要先对照采购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在库内挑选其他商品。如果仍然找不到合适产品,可向梅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交书面说明。梅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核实情况后,要先提醒有关供应商是否没有录入新行情,只有在不存在这种情况的前提下,才能向梅州采购办提交申请,获取批准后改用其他方式采购。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梅州市关于采购人在协议供货范围外采购的规定十分严格,可谓一环紧扣一环,要经历好几道程序才有可能得到梅州采购办的最后审批。谢常生补充道:“不仅如此,如果采购人在这种情况下另行组织采购,协议供货商不得以协议供货产品参与采购。此举也是为了防止他们故意瞒报新行情。”
在协议供货采购的整个流程中,梅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也负有重要职责,不仅要对采购人提出的各种情况进行核实,同时肩负着审核协议供货商更新的行情是否合法、合规的重任。
政府采购信息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政府采购信息网,转载请注明“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或“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报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篇:江苏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培训班举行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