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现6种情形 采购活动可暂停
宁夏:投诉处理走上规范化轨道
随着政府采购供应商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投诉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及时有效地处理这些投诉,使投诉结果让相关当事人信服,从而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成为政采监管部门面临的重要却又棘手的问题。近日,针对实际工作中的不规范投诉问题,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力图通过采用规范化的手段妥善处理供应商的投诉问题。
依法投诉有章可循
“太多了!”说起不规范投诉,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负责人用了这样的语言,“有时投诉函发过来,既没有联系人,也没有联系电话和法人名称,于是采购处不得不一一核对;有时投诉内容不齐全,该提交的文件没有提交;有的投诉程序就有问题,没有质疑环节,直接进入了投诉程序;有的投诉更是直接以传真的形式发过来使投诉时限难以确认,给及时处理投诉造成无谓的麻烦……”
据记者了解,随着供应商维权意识的觉醒,政府采购投诉越来越多,但很多供应商对如何投诉并没有一个详细的了解。另一方面,因为一直没有出台规范性文件,相关部门在处理过程中没有一个固定的执行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投诉处理工作比较被动。正是出于这些原因,宁夏出台了这个《工作规程》。“之所以叫规程,因为这里面不但有规章的成分,还有对整个投诉流程的介绍,依程序守规矩,只有两方面共同履行好,投诉工作才能真正处理好。”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
为了规范投诉流程,《工作规程》规定投诉人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方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提起投诉。投诉人直接递交投诉书的,投诉记录由收发双方经手人签名后复印一份给投诉人存查。投诉书以挂号信方式邮寄的,投诉记录以受理投诉机构签收时间为收到日期。
重视投诉受理期限
在“精细化行政”的要求下,如何在最短的时间里处理投诉案件已成为政府采购工作的一大重点。
针对投诉处理时间问题,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视情况进行了分别规定:投诉符合条件的,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以收到投诉书之日为受理日期;投诉书内容需要修改、补充的,发出《修改补充投诉材料通知书》,投诉人在修改、补充后15个工作日内重新投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转送通知书》,告知投诉人;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政府采购投诉不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在法定的投诉有效期限内,投诉人书面对同一投诉事项追加新的投诉内容,重新计算受理日期;逾期追加投诉内容的,不予受理。投诉人按《修改补充材料通知书》要求对投诉书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后重新投诉的,以重新提交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诉书之日为受理日期。受理投诉机构应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有关当事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由被投诉人和有关当事人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6种情形采购活动可暂停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法律并没有对哪些情况可以暂停做出具体规定,这给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
宁夏出台的《工作规程》对此给出了具体规定,出现以下6种情形的采购活动将被暂停,具体包括招标、谈判、询价文件设置明显不合理、不公平条款的;评委评审时显失公平的;招标、谈判、询价程序明显错漏的;被投诉人明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废标的可能性较大的;以及导致采购无效的可能性较大的其他情形。
此外,《工作规程》规定,受理投诉机构应对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说明、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可进行调查取证、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组织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或会同法制机构和有关部门作进一步审查。受理机构到有关单位调查取证、给相关人员制作笔录的,应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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