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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专家建议进一步明确界定“本国货物”

作者:赵杰   发布于:2010-01-13 09:00:18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在《政府采购法》实施近八年之后,其实施条例终于“千呼万唤始露面”。昨天,该条例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面向全民公开征求意见。
  
  昨天(11日),曾参与《政府采购法》起草和该实施条例(下称《条例》)送审稿论证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实施条例的一条主线其实就是为了预防腐败、惩治腐败,因此它的拟定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和原则进行”。
  
  定义“本国货物”
  
  刚刚过去的2009年曾因“中国货”这一词语,而引发国内外的大争议。原因在于中国有关部门下发通知,要求政府采购依法购买本国货物,从而被一些国家指为贸易保护主义。
  
  商务部、发改委后来澄清,通知主要目的是为了严格执行法定的招标投标制度,强化监督执法,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由于前阶段中国一些地方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歧视本国产品的做法,这个通知提出要制止限制竞争的行为,使所有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并重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关于政府采购本国产品的已有规定。
  
  早在2003年前后,围绕本国货物的界定一度也争议激烈。
  
  公开征求意见的《条例》以专门条款对此做出了定义:“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所称本国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其中的一定比例则由产品出厂价格减去进口价格之后,所占产品出厂价格的比重得出。
  
  这一定义在刘俊海看来,仍有进一步明确的必要。他认为,该定义中的生产主体应明确为中国的法人、组织,其中的个体应具有中国国籍,而所涉及比例应明确规定为“50%以上”。
  
  其实,围绕该定义以及其他一些问题的争论,正是《条例》现在才出台的原因。
  
  刘俊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整个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是相对新兴的领域,而实施于2002年的《政府采购法》原则性太强,可操作性也太差,存在很多的制度漏洞,在现实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另一方面,各界围绕究竟是倾向于保护采购者的利益,还是供应商的权益等问题,“争议很多”。
  
  因此,他认为,虽然《条例》的出台非常必要,但是由于经验积累一直不够,导致这个时间段过长。
  
  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规模已日益巨大。8日,中央纪委副书记李玉赋在该委监察部新闻通气会上告诉记者,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2009年采购额预计达到6000亿元。
  
  刘俊海认为,目前已经到了《条例》必须出台的时候。他告诉记者,《条例》的一个关键在于增强可操作性,“越细化越好”,同时,应处理好本法与相关法之间的衔接问题,以解决好现实中一些利益部门因法律界定模糊而相互打架的问题。
  
  预防腐败之法
  
  本月9日,颇受各界关注的格力诉广州市财政局“废标案”再有新进展,格力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其代理律师谷辽海公开表示,这场诉讼的背后实际上代表了中国千百万供应商的利益,倘若这样的诉讼均不能受到司法的保护,则未来的政府采购市场会有更多的受伤供应商投诉无门,其现实的危害结果是,政府采购市场会有越来越多的不规范现象。
  
  此案双方所体现的采购者与供应商之间的各自权益及其关系,在《条例》中也予以明确。
  
  刘俊海认为,《条例》的一条主线其实就是预防腐败的发生和惩治腐败,其中应包括限制“邀请招标”等行为,同时要加大供应商的权益保护力度,“包括保证他们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另外要提高评审专家的评标薪酬,建立专家年审制度等。
  
  还有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加大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力度。《条例》提出了相应的财政部门以及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不过,刘俊海则建议政府市场主体应与监管主体分开,“最好成立一个独立于财政部门的中立机构来专门实施监督检查”。同时,也要保证广大用户和广大落榜供应商的监督权。
  
  天津大学廉政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闫东玲上月底撰文指出,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多发问题,主要在于:评审专家职业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政府采购信息不对称;采购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处罚力度不足等。
  
  由此,她提出,要强化政府采购预算制度、完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制度,并构建完备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和加强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制度建设。同时,要通过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有机结合,建立健全对腐败人员的严厉惩处机制,进而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腐败的惩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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