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30万元以上货物须公开招标
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一轮集中采购目录浮出水面。石家庄市财政局专门印发了《石家庄市2010-2011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就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及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目录》指出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属于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应当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并在市采购办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据石家庄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人员介绍,石家庄目前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划分为两部分来处理,其中30万元以下的货物、20万元以下的服务由采购中心负责招投标。这个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则全部通过抽取代理机构确定。
石家庄从2008年6月开始正式推出“抽取”制度。对项目预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在具备相应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中推荐5~8家候选代理机构;对采购预算在100万(不含)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在具备相应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中推荐3~5家候选代理机构。然后在纪检委、财政局采购办、采购单位纪检监察室等单位相关人员的监督下,由采购单位在推荐的候选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其中一家作为采购代理机构。
新《目录》有效时限为2年。据介绍,这样做的考虑主要是为了与河北省政府采购的要求统一。河北省新一轮的目录有效时限也为2年。石家庄新一轮目录的限定额度为市级单项在0.5万元(含0.5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项目;一般县、区级单价在0.3万元(含0.3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项目;贫困县、区单项在0.2万元以上(含0.2万元)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项目。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货物类项目,市级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一般县级、区级单项或批量采购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贫困县、区级单项或批量采购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服务类项目,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一般县、区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贫困县、区级单项或批量采购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纳入政府采购的公共工程项目,市级项目总投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一般县、区级项目总投资在7万元(含7万元)以上,贫困县、区级单项或批量采购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
据悉,新一轮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基本维持了2009年的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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