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政策推动集采改革
编者按 10年前,当“集中采购”这个名词首次在中国大陆出现的时候,它并没有刮起一股“旋风”迅速“风靡”全国。那个时候,部门预算改革刚刚推行,老的财政管理理念依然根深蒂固,采购人牢把手中的采购权不放,对集中采购常常持有一种抵触情绪。但是,任何传统守旧的思想都抵不过历史滚滚向前的洪流。时代要求我们的国家实施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国家的决策不容撼动。
于是,从1999年开始,一个又一个推动集中采购大踏步前行的政策从国家到地方掷地有声地被抛出,引领了方向,开创了道路。仿佛一夜之间,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有如雨后春笋般遍及全国各地。集中采购,从我国的南部边疆走向内地,从个别的、小额的变成了如今占全国采购总额85%以上份额。那么,这些影响了中国集中采购发展的政策都有哪些呢?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1999年1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正式实施了。不久之后,筹备已久的深圳市政府物料供应中心正式挂牌成立,这就是如今的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前身。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共六章53条,它明确地提出了深圳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或者服务的,都要适用这一规范。它还明确了政府采购活动当中采购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概念。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最为引人注目的是提出了“集中采购”的概念,以规模优势来节约用于采购的财政资金,并引入采购代理机构这一采购主体,切断了采购人和供应商直接联系的渠道。同时,要求任何采购人都不得超标准采购。这些规定,都与日后我国正式施行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极为相似。
《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
2002年的10月7日,在《政府采购法》实施之前,财政部正式印发了《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率先在中央单位全面开展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业内专家评论,此举不仅是为《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造势,率先在中央单位动手改革,也能为半年之后的全面改革提供宝贵经验。
该规范对中央单位如何组织实施集中采购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即将成立,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国务院办公厅委托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接受委托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
《政府采购法》
2003年1月1日,一项法律的实施,标志着一个制度改革的开始,预示了我国财政支出体制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政府采购法》明确了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以集中采购为主,以分散采购为辅,并强调了不按要求实施集中采购是一种毫无争议的违法行为。从2003年开始,政府采购中心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地诞生、成长、壮大。
一些不适用于“大集中”、但可以在部门内集中打包采购的项目也开始在《政府采购法》的规范下在有条件的采购人系统内部实施。这部分采购叫做“部门集中采购”,它与通用项目的集中采购一起构成了我国的政府集中采购。
在《政府采购法》的明确指导之下,从2003年的1856亿元到2008年的5990.9亿元,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连年大幅度翻升,其中,集中采购当之无愧地成为了主要组织模式,采购额度连续6年占全国采购总额的80%以上。
《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03年3月13日,《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出台,它明确了凡是在第一部分被列举的项目都要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目录第二部分列举的项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虽然不必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但也不可以随意采购,限额以上的必须由采购人组织统一招标。
与此同时,目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在80万元以上的,无论是否被目录的第一、第二部分列举,都要使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这份目录出台之后,全国各地纷纷以它为蓝本出台了地方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
2003年8月5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见》,在《政府采购法》实施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发展。该意见在第一部分就提出了各地区、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认识,因为它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国内企业发展、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该意见强调,各地区要切实做好“管采分离”。也就是说,集中采购机构不能和行政部门有任何隶属关系或利益关系,要真正的“独立”。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在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该意见还特别提出了采购人应该编制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逐步扩大集中采购规模。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集中采购机构是集中采购项目的操作实施机构,他们工作规范与否、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集中采购工作的效果,甚至关系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成败。
2003年11月17日,《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了。这虽然是一部针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办法,但从各项考核条款来看,它可以被称作是一部集中采购机构的行为规范。当时,集中采购机构还是一个新兴事物,权责内容不够明确,但《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个难题。虽然考核给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但是他们从这份办法中明确了努力的内容和方向,为集中采购事业奋斗的动力也开始逐渐积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回想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在我国推行之初,许多采购人诟病组织集中采购耗费时间长,效率低下,并以此为不支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理由。但是,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出现,让这种不满的声音渐渐消失了。
2004年9月11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开始正式施行了。它在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确定的,应当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一次招标确定政府采购资格和最高限价,采购在一个时间段内可以执行此结果直接采购,采购效率得以大大提升。
《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2007年1月10日,首个单独规范集中采购工作的法令--《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正式实施。
该办法分别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进行了规范。要求中央单位在实施具体采购项目委托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明确部门集中采购活动也应当包括基本工作程序。
该办法多次明确了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分工,要求中央单位要严格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执行采购。不仅如此,财政部门还会根据此办法对中央单位以及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违反相关规定者将会被通报,违反法律法规的,财政部将依法进行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9年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发展走到了一个崭新的时期。4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即“国办35号文”的下发给这种探索指明了方向,为所有的政府采购从业者坚定了信心。
“国办35号文”提出,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同时,还规定要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
这些针对集中采购工作的规定,给未来我国集中采购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调。“国办35号文”是新时期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7月20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下发了。这一次,财政部在通知中为中央单位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比如,定点采购项目属地化采购、网上竞价的额度限制。与此同时,财政部要求各中央单位要严格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尤其对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提起重视。为了进一步节约财政资金,该《通知》还提出了由集中采购机构整合各部门采购需求,分阶段实施整合打包集中采购的政策。
该《通知》还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加强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后期履约管理。同时,鼓励供应商对集中采购活动进行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相关质疑和投诉,对违反协议规定的情况要及时解决和处理。
(政策排列按实施的时间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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