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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政府采购监管新动向

作者:杨大威 肖永 冯君& 发布于:2010-01-04 10:20:2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编者按 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面进步离不开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辛勤付出,2009年,全国各地的监管部门从业者以制定制度办法、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为基础,针对政府采购中易出问题的环节和漏洞出台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使政府采购的制度“篱笆”越扎越密,事前、事中、事后一体的监督体系日渐完备。同时,各级监管部门还注意提高工作效率,发挥服务职能,通过政府采购监管的电子化、加大对各方当事人的培训等方式,营造了一个和谐的政府采购发展环境,推动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
  
  新年伊始,《政府采购信息报》通过对2009年监管工作中的新制度、新手段、新方法进行总结回顾,归纳出2009年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五大新动向。希望这些新动向能为各位业界同仁新的一年的工作提供借鉴,使今年的政府采购监管更精彩。
  
  国办35号文掀起制度建设新高潮
  
  2009年的制度建设,最大的突破毫无疑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的出台。这是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3]74号)后,国办再一次就政府采购工作专门发文。
  
  35号文指明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新方向,各地也纷纷出台相应的落实办法,掀起了一个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新高潮。
  
  35号文指明工作方向
  
  35号文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了七条意见: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坚持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坚持政策功能,进一步服务好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坚持依法处罚,进一步严肃法律制度约束;坚持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坚持考核培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不少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业内专家都表示,这七条意见抓住了当前和下一步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对推动下一步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起到了指导作用。
  
  比如“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这条规定,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魏承玉就表示是个很大的进步。他认为,这条规定中明确了应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这样一来就对政府采购的涵盖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涵盖的范围很广,这部分资金都纳入政府采购的话可以大大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而对于预算约束,35号文也只用了短短的几句话,就明确了当前政府采购预算需要把握的几个关键点:无预算不采购、应编尽编、强化预算执行刚性。
  
  落实35号文 完善制度体系
  
  35号文出台后,在各地引起了强烈反响,各地纷纷结合工作实际,出台落实35号文的制度办法,山东省、四川省、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等地纷纷以省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发布相应的落实办法。这些制度办法已成为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把握政府采购文件、信息公告和合同格式范本、专家聘用管理、合同的管理等关键环节,规范操作行为。并特别提出严把“审批管理关”,要求对重大设备采购计划,要审核专家论证意见;对汽车、高档办公设备采购计划,要审核采购单位提报的购置必要性说明以及纪检等部门的审核意见。对非招标采购方式,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条件审批,防止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提出要建立包括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采购结果社会公开披露制度、开标评标现场电子监控制度、评审结果复核制度和采购履约验收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在内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机制。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财政部门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将公益性强、社会关注的基本建设、民生保障、购买服务项目等大额专项预算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同时,要与市建设交通委共同研究完善本市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相关方案,明确财政和建设部门职责划分、工作内容和操作流程的衔接办法。明确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及操作规则,统一规范市、区县两级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要求根据上海市医疗卫生制度改革进展情况,适时研究完善药品项目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相关方案。(杨大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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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持自主创新提速
  
  通过政府采购手段扶持自主创新产品,在业内已经呼吁了多年,但由于产品认定难等原因,这项工作的进程一直是“步履蹒跚”。而到2009年,这项工作悄然“提速”,天津、江苏、江西、广东、上海等地纷纷发布自主创新产品清单,出台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支持办法。年底,2009年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也正式启动,“我们对国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出台充满了期待”,一名供应商代表表示。
  
  扶持办法纷纷出台
  
  江苏,是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产品工作的“先行者”,在已认定了三期自主创新产品的基础上,2009年江苏又组织了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认定工作。而在江苏之后,其他地方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办法、措施也是陆续出台,天津、江西、广东、上海等地都出台了本地区的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在出台目录的同时,各地也在积极制定对自主创新产品具体的扶持办法,首购、优先采购、加分优惠、价格扣除等方法被各地广泛应用。广东省规定,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其中“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10%的价格扣除。”江苏省规定,对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可以由政府进行首购或订购。并通过在政府采购的相关展览中设立自主创新产品专区等方式加强对自主创新产品的宣传……
  
  上海市的首个自主创新产品首购合同,是扶持自主创新政策在2009年开花结果的一个鲜活的例子--上海市采购中心在受理原本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术中神经导航系统的采购需求后,发现此设备与《上海市2009年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首购产品用途相近、功能类似,于是该中心与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进行了沟通,介绍了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政策和意义,最终该项目确定以首购方式采购目录内的产品,采购人对采购结果非常满意。
  
  扶持步伐进一步加快
  
  在各地纷纷就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产品大力探索的同时,备受关注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也在2009年迈出了关键一步:10月30日,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2009年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启动了2009年度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根据《通知》规定,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根据认定意见审定和发布《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颁发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证书,并向全社会公告。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政府采购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在《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基础上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进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政策扶持。
  
  对于认定工作的启动,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羌建新认为非常有必要。他表示,政府采购不同于普通的私人采购和社会采购,必须体现经济、社会的宏观目标,因此应该通过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支持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各地监管部门也对《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表示欢迎,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魏承玉表示,由于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缺失,湖北省的集中采购目录中尽管有“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这一项,但一直难以落实,《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出台后,湖北省会努力将其落到实处。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吴小明也表示,如果国家的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出台,江苏省会将国家级的目录和本省的目录同时执行,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主要以国家级目录为主。(肖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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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化道路越走越宽
  
  熙熙攘攘的招标大厅、人头攒动的供应商长队、堆积如山的投标文件……这些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现场最为常见的场景,今后将逐渐淡出政府采购舞台,取而代之的是规范有序、简洁高效的电子化采购。2009年,我国奏响了电子化采购的最强音,回首一年来的电子化建设历程,不得不由衷感叹:曾经还遥不可及的电子化,如今已经进入了寻常采购中。
  
  吹响电子采购集结号
  
  2009年,电子化采购的最强音来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35号文”)。35号文中明确提及要坚持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并为今后的电子化采购勾画出了一个宏伟蓝图--旨在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采购管理平台,逐步实现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结合当前电子化采购的现状,35号文对电子化采购提出了具体的推行思路,制定出了由点到面、协调推进的实施计划。
  
  在35号文的号召下,全国各地掀起了电子化建设高潮。浙江省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外网系统)一期项目刚刚完成,二期项目建设的号角便接着吹响。不久前,西安市常务会议审核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西安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及了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打一场电子化采购的“攻坚战”。乘着政策东风,广东省的电子采购工作也如火如荼地铺展开来,《广东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在2009年正式通过,广东将电子政府采购正式写入该《办法》中,为今后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平台的使用奠定了法律基础。广东各地的电子化建设工作进入有序运行中,目前广东的佛山、湛江、韶关等地都已经开始了电子化采购的试点。此外,河北也已经确立了电子化采购的建设思路,明年河北大规模的电子化建设工作将提上日程。
  
  另外,据了解,2009年,安徽、河南的电子化采购工作也取得了突出成绩。2009年,安徽的政府采购网站正式投入使用,实现了所有采购信息网上发布,协议供货、专家抽取等都在网上完成。河南对今后的电子化工作也提前做了规划,自2010年起,该省省级公务用车、计算机等4项协议供货以及公务接待、办公家具等4项服务定点项目,均将采用电子化招投标的方式,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进行。
  
  开启理性建设之路
  
  2009年翻开了我国电子化采购新的一页,这一年里,人们对电子化也开始了真正的理性思索。我国电子化采购的大网虽已大面积撒开,但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仍真真切切地摆在人们面前。有关专家认为,应由财政部门牵头推进,做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和统一建设,减少低水平重复开发工作和浪费,实现不同部门在同一平台上运转。电子化采购平台建设应本着由国家投入、共同参与、集中处理、共同管理的原则,应用平台应是既具有公共性、共享性、标准性的资源平台,同时又是能支持特殊需求的个性化平台。(冯君 李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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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采购范围大拓展
  
  “采购零散、覆盖领域有限、采购金额整体偏低”,长期以来,服务采购一直给人这样的印象。2009年,服务采购迎来利好消息,财政部、科技部等国家九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政府和企业发包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对服务外包产业在国内市场的发展做出了政策指导,扩展了服务采购的范围,各地也纷纷展开了对拓展服务采购的探索。
  
  九部委联合力推服务外包
  
  《指导意见》首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要抓住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难得机遇,把促进政府和企业发包作为推动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重点。加大服务外包的宣传力度,改变国内对外包模式的传统观念,让服务外包得到各级政府和大中型企业的认可。研究建立服务外包企业服务评价制度机制,选择具有一定承接能力的信息技术服务等服务外包企业,优先承接政府服务外包业务。扶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强做大,尽早形成一批服务外包龙头企业。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鼓励采购人将涉及信息技术咨询、运营维护、软件开发和部署、测试、数据处理、系统集成、培训及租赁等不涉及秘密的可外包业务发包给专业企业,不断拓宽购买服务的领域。凡购买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外包服务,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外包企业的服务。
  
  《指导意见》的出台,为服务采购的范围拓展带来了福音,业内专家对《指导意见》的出台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指导意见》恰逢其时,不仅从宏观层面表达了政府对服务外包产业的扶持,并且对我国服务政府采购的整体发展也具有里程碑意义。
  
  拓展服务采购工作处处开花
  
  《指导意见》的出台,可谓是一石击起千层浪,2009年12月1日,宁波市出台《政府服务外包暂行办法》,明确将电子设备、网络、软件开发和维护管理;培训教育;专业技术鉴定、检验、检测;统计、论证、咨询、课题调查研究;规划编制、法规规章等文件的起草;代履行等行政执行的辅助性工作;政府法律顾问事务;居家养老等社会公共服务;公务活动的组织、服务;后勤服务;其他依法可以外包的事项十一类项目列入服务外包范围,并对服务外包程序、服务外包实施制度、政府监管与服务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开拓服务领域的探索也在各地纷纷展开,2009年各地刮起了一股拓展服务采购的旋风。2009年10月,广东省财政厅出台《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正式开启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主要涉及行业协会类、学术联谊类、咨询经纪类、鉴证评估类、公证仲裁类和公益服务类这六大领域。首批试点工作在社区卫生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城市公交服务、咨询服务、职业培训、决策论证、成果评审等方面展开。
  
  青岛在2009年将工程前期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对工程前期涉及的咨询、勘察、测绘、设计、造价等服务实行定点采购,青岛市财政局为此专门印发了《财政投资基建项目前期服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3月,在广州市政府的一次例行常务会议上,《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试行办法》通过。该《办法》提出,采取政府“统一采购”的方式,为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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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解工程“入笼”难题
  
  工程建设项目作为政府采购法定的三大类采购项目之一,由于《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同时存在,长期以来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一大“软肋”。2009年,各地继续加强工程采购的监督管理,积极探索新路,成效显着。
  
  湖南将工程纳入政采
  
  2009年8月,湖南省财政厅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工程政府采购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此举将工程全部纳入到政府采购的“大盘子”中,对于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加强对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的管理,都有着重要和积极的意义。
  
  《通知》不但对工程政府采购的定义和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规定了工程政府采购的招标限额及采购方式,明确“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的行为都要纳入政府采购中。同时,《通知》还从编制工程政府采购预算、申报工程政府采购计划、委托代理机构、发布采购信息、专家抽取及项目评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项目资料备案等七个方面对工程政府采购的实施步骤和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从根本上保证了工程采购能够顺利进入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中。
  
  工程“入笼”探索不断深入
  
  除湖南省以外,2009年,其他省份也纷纷在将工程采购纳入政采范围方面展开探索,从制度入手,明确工程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为工程类项目的纳入奠定了制度基础,指明了方向,并在工作中切实加强了对工程项目的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工程类项目也要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并将采购合同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监管,进一步理顺工程类政府采购监管体制,确保工程采购按规定实施。山东还提出财政部门在审批工程采购计划时,要审核立项报告和财政投资评审意见,对工程项目如何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执行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四川省要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执行。与基本建设工程一起立项的货物购置,除与基本建设工程密切相关、施工中无法分离的货物招标投标可按《招标投标法》程序执行外,其余货物购置均按《政府采购法》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在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管理暂行办法》过程中,对工程采购的预算、计划编制和代理机构选择、信息发布、政策功能、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等环节都做了明确的规定。通过严把预算编制关、资金审核关、项目审核关、资金支付关、政策功能关,确保工程采购走上规范化的道路。
  
  天津市于2009年初开始实施双资质管理,要求只有具备工程建设相关资质和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才能够负责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由此将工程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之内,并使工程采购额呈现大幅度增长。仅去年前三季度的工程项目实际采购总支出就达到37.3亿元,超过前年全年水平,充分体现出天津市在政府采购监管中敢于突破创新的探索精神。(肖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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