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限制采购人评审权
作者:刘宝春 戴海燕 &n 发布于:2010-03-26 14:53:2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受人情、偏好和利害关系等影响,采购人代表评委在项目评审中经常带有倾向性,不能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评分办法要求进行评审,影响了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为治理这一不良倾向,江苏省宿迁市多措并举,以限制采购人“自由”评审,推进政府采购健康发展。
一是通用项目不参评。由于通用性项目在方案把握、专业评委评审、投标人响应等方面均已成熟,招标采购一般不会出现偏差,采购人不委派代表参与评审。
二是代表评委有条件。特殊或重大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派代表参与评审,但应优先推荐单位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的相关类别专家参与评审,采购人推荐的不在评审专家库中的代表评委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相关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熟悉本项目情况,并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填写《采购单位推荐代表评委登记表》,经单位盖章同意后报采购中心备案。
三是倾向性评审无效。采购人代表评审中有严重倾向性和不良行为,并影响评审结果的,评审结果无效,采购单位1~3年内不得再委派代表参与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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