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补助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乡镇卫生院
作者:王海红 滕韶华 &n 发布于:2010-03-25 10:38:12 来源:大众日报
新医改取消药品售价加成,基层医疗机构的支出缺口该如何弥补?山东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日前联合制定出台意见,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给予补助,弥补取消药品售价加成后减收造成的支出缺口,为3月底前推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提供有力支撑。
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制定的试行意见,明确界定了获得财政补偿的范围,即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任务、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意见还对政府财政补助和支付方式作了详细规定。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等方式予以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根据规定进行核定。对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统筹各方面资金在预算中予以安排,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等方式,年终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考核后,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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