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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从12月25日起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12-24 09:21:35 来源:天津日报

  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天津市继市内六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后,从12月25日起,市内六区以外其他行政区域也将全面实施。
  
  12月25日起,天津市各行政区域范围内凡办理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进件手续的建设项目,应当签订《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其资金将纳入新建商品房预售监管范围进行依法监管。天津市预售资金监管采取按比例监管的模式,资金监管比例主要依据上年度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建安造价加有关配套费用与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平均销售价格之比进行确定。每年调整一次。
  
  据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同志介绍,在操作上购房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管理网上打印的缴款通知书,到商业银行网点柜台将购房款直接缴入监管账户,并凭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购房专用发票。还可以通过天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将购房款直接缴入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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