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资讯-政府采购信息网

山东省规定医疗机构不良记分年度超24分取消执业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9-11 09:00:31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9月8日,山东省卫生厅向全省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不良记分半年累积超过10分或年度累计超过24分的,以及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为6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降低医院等级并注销相应执业科目,直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据介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服务过程中有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雇用“医托”招徕病人,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操作规程等规定的行为,将被作为不良执业行为按标准记分。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实行年度累积记分管理。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月起计算,满12个月为一个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清除,重新开始积分。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现场监督笔录上做好记录,要求医疗机构当事人及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告知医疗机构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对不良执业行为中的违法行为,在实行记分管理的同时依法予以行政处理。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其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将在获知相关信息并核实后按照规定给予记分。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将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记分,并制作《通知书》,不得以记分代替或降低卫生行政处罚。

更多精彩内容请登录各地动态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