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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重大建设项目接受严格监督 稽查办法征求意见

作者:南国早报 郭燕群 & 发布于:2009-08-31 09:15:40 来源:新华网

  为加强对广西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杜绝“暗箱操作”,8月28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稽查中发现被稽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将暂停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

  社会投资项目也须稽查

  根据《征求意见稿》,稽查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专项建设基金的建设项目;(二)使用财政融资资金的建设项目;(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稽查的建设项目。记者从自治区法制办获悉,国家和外省制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稽查对象仅针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我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对象,除了政府投资的工程,还包括社会企业自己投资建设但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重大建设项目。这是我区立法中的亮点之一。

  违规者将被暂停项目建设

  《征求意见稿》规定,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部门主管全区重大建设项目的稽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稽查工作。稽查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检查被稽查单位的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对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等。

  同时还规定,被稽查单位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作出5种处理决定: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暂停拨付政府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依法撤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严重的还可能被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

  项目关联者须回避稽查

  《征求意见稿》规定,实施稽查应当提前5日通知被稽查的单位,必要时也可以即时稽查。稽查人员进行稽查时,与被稽查单位和稽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被稽查单位要如何配合稽查部门的工作?《征求意见稿》对此规定:被稽查单位不得拒绝、阻碍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销毁、隐匿、伪造有关文件资料等。被稽查单位如有以上行为,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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