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要求各地清除对民办教育歧视性和限制性规定
作者:刘翔霄 发布于:2009-08-28 09:31:42 来源:新华社
山西省日前出台规定,要求各地清除对民办教育的歧视性和限制性规定,依法优先解决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对经费资助、用地、人才待遇、社会保障,以及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等逐项作出明确。
山西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的相关意见明确,鼓励和支持民间组织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实施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学前教育;建设一批有特色的民办高等职业教育学校,重点发展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有重点地支持优质民办高等职业院校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以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成人教育。
意见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方式对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应安排一定的土地使用指标,专门用于民办学校建设,对新建、扩建的民办学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以有偿方式供地;按照公益事业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民办学校在征用土地、报建项目、环境保护及水、电、暖供应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相同的政策。
此外,山西还鼓励金融机构灵活开办贷款业务,明确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可申请国家职业教育专项资金和贴息贷款,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引进的各类人才在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业务培训、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
意见对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的社会保障体系、合法财产保护、教学等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同时,对民办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利、完善学校管理体制及收费、用地等方面也作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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