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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9项政策促进民间资本进入鼓励类投资领域

作者:赵向南   发布于:2009-07-27 09:00:26 来源:山西日报

  记者24日从有关方面获悉,山西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促进民间资本进入我省鼓励类投资领域的意见》,旨在引导和支持山西民间资本进入国家及省产业投资指导目录的鼓励类领域,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繁荣经济、扩大就业、产业升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意见》共有9项,内容涉及:开放投资领域、实行优惠的土地供应政策、实行财政扶持政策、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合理配置排污总量、营造宽松的金融环境、发挥资本市场融资作用、完善投资信息发布机制、简化审批手续。

  9项优惠政策明确具体,比如,关于开放投资领域,《意见》规定,2009—2010年政府重点调控的6500亿元投资项目要向民间资本开放,其中,要确定一批具有较好预期收益的重大项目面向民间投资招标确定业主。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铁路、桥梁、城建、环保等基础设施领域和城市公交、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领域。对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采取招投标等方式运作,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签订经营业绩协议、委托管理合同、服务承包合同等方式,经营城市道路、绿化养护项目。

  在土地供应方面《意见》规定,对于重大转型项目,可依法通过土地置换、盘活存量土地、内涵挖潜、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等方式,保障项目用地;对列入国家、省鼓励类投资领域,且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较大的转产项目,要优先供地;对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文化、科技、卫生、环保、体育等社会公益项目,可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用地。采取集约化方式为中小企业鼓励类投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切实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难问题。

  在财政扶持政策方面,《意见》规定,各地人民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一律向民间投资开放。政府投资应采取贴息、参股、补助等多种形式,对进入鼓励领域的民间投资予以支持。对政府鼓励的民间投资、煤焦资本转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项目税收解缴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对应安排扶持企业;第4—5年,项目税收解缴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50%安排扶持企业。

  《意见》在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合理配置排污总量、营造宽松的金融环境、发挥资本市场融资作用、完善投资信息发布机制、简化审批手续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意见》同时要求,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向全社会发布符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的相关评价指标和具体优惠办法,切实把鼓励民间资本转型、转产发展的各项优惠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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