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严格控制加强党政机关小汽车控购管理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规定》(新党办发[2009]9号),严格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小汽车控购管理工作,财政厅、监察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小汽车控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自治区小汽车控购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一、严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超编制、超标准购置小汽车,严禁购置进口小汽车,从严审批购置大排量、高耗能越野车;
二、加强对购置、更新车辆预算的审核工作,凡未列入当年购置、更新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均不予审批;
三、加强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外债资金配备车辆的管理,在准备阶段必须向自治区控办(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明确配备车辆事宜,实施阶段必须由项目主管单位与自治区控办联合发文后才能办理车辆控购手续
四、严禁挤占其他单位车辆编制和利用自收自支单位没有核定小汽车编制为由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小汽车
五、加强对专用车和特种车辆编制的审核工作、制定统一规范的核定标准
六、严禁未办理车辆控购手续提前购置小汽车的行为,购置时必须先办理车辆控购手续,然后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程序办理车辆采购事宜。
七、各级控办要协同财政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部门,规范处置、报废车辆相关文件的格式和内容和相关手续。
八、加强小汽车控购审批管理,各地、州(市)购车手续须由当地控办集中统一到自治区控办办理,确需单位自行办理的,由当地控办出具委托函;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须由财务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办理小汽车审批手续。
《通知》将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精神,切实做到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压缩行政开支,确保2009年自治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小汽车费用支出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降低15%目标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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