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4月1日开始全面下调
作者:马玉涛 发布于:2009-04-01 10:38:13 来源:宁夏日报
31日召开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通过了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意见》,从4月1日开始,宁夏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将全面下调,银川市市辖区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每亩降低2.4万元;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每亩降低5.6万元。自治区主席王正伟要求,土地开发利用要本着“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既要节约用地,又要加快发展。
国土资源部2008年下调了宁夏6个市、县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其中:银川市市辖区最低价标准由19.2万元/亩降到16.8万元/亩,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最低价标准由16.8万元/亩降到11.2万元/亩,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最低价标准由8万元/亩降到6.4万元/亩,中宁县最低价标准由6.4万元/亩降到5.6万元/亩。宁夏为此制定了《最低价标准》,划定了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底线”,明确规定最低价标准是最低的控制性标准,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各市、县出让工业用地时确定的土地出让价格只能高于最低价标准。规定同一土地等别区域范围内,凡出让国有土地用于工业项目用地的,都必须执行统一的最低价标准。《最低价标准》还界定了特殊情况下的执行政策。
王正伟指出,工业用地价格优惠政策降低了生产成本,有利于招商引资和地方发展。要本着“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引导工业项目向未利用地集中布局。要抓住政策机遇,用足、用好、用活国家的有关政策,既要节约用地,又要加快地方经济发展,科学、规范地管理工业用地,发挥好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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