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施行新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作者:新星 海花 &nbs 发布于:2009-03-24 11:17:33 来源:陕西日报
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日前在陕西省开始施行。它进一步明确了全省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业务范围,扩大了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范围,对于公开招投标项目的监管也更加具体和严格。
新《办法》扩大了公开招标的范围,规定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国有单位住宅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公开招标。尤其将国有单位住宅建设项目的施工纳入到公开招标当中,从招标程序上规定得更加严格,也杜绝了一些施工中的违规操作。
新《办法》特别强调了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管,要求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等都应在具有相应监管资格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下进行。并要求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并对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人的国家规定增加到不少于12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增加到了不少于9个。同时,新《办法》还鼓励同等资质条件下,业绩优秀者的投标者可优先参与投标。
为了不损害投标人利益,招标人事先制定的最高报价限价若未按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建议有相应执法权的机关对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处罚。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为该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可劝其放弃中标。若该投标人不放弃中标,如果设有最高报价限价,可将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最高报价限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其中标后的追加履约担保;如果没有设最高报价限价,可将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平均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其中标后的追加履约担保。
另外,新《办法》还将投标方获得的优质工程、文明工地业绩和国家强制推行的新技术、新工艺、建筑节能及安全施工方案等作为了进行综合评审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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