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制定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卢海 发布于:2008-12-10 10:40:05 来源:青海日报
为了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青海省中小企业的冲击,提高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充分发挥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在推进企业品牌建设中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青海省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设立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能够有效调动企业开展品牌建设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青海省通过设立品牌发展专项资金,采用奖励和无偿补助两种方式对品牌的培育、建设给予资助。奖励的范围包括: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称号(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的企业、获得省级称号(青海省著名商标、青海名牌)的企业、获得国家出口免检商品、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以及注册成功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农畜产品商标的企业。无偿补助的范围包括: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支持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项目和支持品牌宣传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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