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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出台《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韩雪洁   发布于:2008-12-10 10:25:34 来源:吉林日报

  日前,为贯彻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吉林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继续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进一步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
  
  一是明确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任务。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促进就业重点工作任务是:继续做好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就业问题;积极推动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军人等新生劳动力的就业工作;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建立和完善面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行业、困难地区的就业援助制度;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推进统筹城乡就业,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规模。
  
  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175万人,转移农村劳动力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劳务输出人数力争达到400万人的目标。
  
  二是深入推进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形成部门创业项目推进和建立创业型城市共同发展的工作格局。
  
  三是积极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村劳动力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
  
  四是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培育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拓宽就业渠道。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营造“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制度环境。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就业工作。
  
  五是做好资源枯竭城市、独立工矿区促进就业工作。
  
  六是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行业,进行失业动态重点监测。继续完善失业调控工作方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
  
  七是积极落实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八是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在现有政策明确范围的基础上,所有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九是落实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是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十一是落实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省财政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各地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社会保险补贴,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十二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人力资源市场。
  
  十三是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及能力建设。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职责和服务范围,合理确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
  
  十四是完善劳动关系协调体系。完善以政府宏观调控、市场机制调节、劳动关系双方自主调整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十五是加强面向所有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
  
  十六是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通过政策扶持、公益性岗位援助等多种途径,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十七是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今后3年,全省保持开发10万个公益性岗位规模。
  
  十八是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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