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4157个村(牧)委会全部建立村务公开制度
作者:孟军 通讯员/刘志德  发布于:2008-12-09 10:10:10 来源:青海日报
经过近20年的探索和实践,青海省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由浅入深、由点到面向纵深发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全省农村牧区普遍推开,农牧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得到保障,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了农村的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
1990年全省村民自治试点工作全面展开,设置4109个村(牧)民委员会,并于当年进行了全省第一次村(牧)委会民主选举。之后,各级民政部门积极着手健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等村级议事制度建设,制定了《青海省村(牧)民议事制度》,明确了村(牧)民会议向村(牧)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时间、方式、内容,以及村(牧)民代表会议的设立、职责、召集、主持、程序、议题等。同时,制定了《村(牧)民代表联系户制度》,明确了村(牧)民代表应具备的条件、权利、义务及联系村民的方式和主要职责,将“双票制”投票方法作为村(牧)民代表会议议事的主要方式,较好地维护了村(牧)民间接参与村务决策的权利。
在建立健全村干部民主直选的同时,全省93%以上的村建立了《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村务公开制度》、《村财务管理制度》、《民主评议制度》等规章制度,明确了村“两委”班子工作,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干部据此开展工作,群众据此参与管理、监督干部,干部与群众双向约束,相互监督,保证了村里的事情有人管,保证了村(牧)民群众直接参与。如今,凡涉及村集体利益和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86%以上的村(牧)民委员会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多数村民意见讨论决定。
目前,全省4157个村(牧)委会全部建立了村务公开制度,而且自治成效显著。湟中县、乌兰县、乐都县被民政部授予“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荣誉称号;玉树县被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授予“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荣誉称号;西宁市城北区马坊办事处三其村、大通县城关镇沙巴图村等20个村被司法部、民政部授予“民主法治示范村”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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