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之(一)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08-05 14:03:54 来源:甘肃日报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一)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甘肃省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对救灾资金和物资筹集、救灾资金和物资接收、救灾资金使用范围、救灾资金管理、救灾资金和物资发放及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监督检查、其他救灾资金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救灾资金和物资筹集一、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救灾资金;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救灾专户的利息收入;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救灾的资金。
二、通过国家和省上统一调配灾区的各类救灾物资;省财政、民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专项采购,用于灾区救灾的各类物资;社会各界捐助灾区的救灾物资。
救灾资金使用范围一、解决灾区群众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需要;支付地震灾区因灾死亡人员抚慰金;因灾损毁房屋的修缮补助;灾后重建恢复阶段灾区群众的生活困难补助;各部门、各单位经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的救灾支出。
二、应急抢险阶段安排的应急资金,要按指定用途安排使用,如有结余,纳入灾后重建资金统一管理。
三、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城乡低保以及非受灾地区的困难群众危房建设等非救灾项目的支出,更不得抵顶其他社会保障方面的市县配套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如捐助者有明确意愿(符合国家规定使用范围的),要按照捐助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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