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政府采购遵循“国货为主节能优先”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08-04 11:32:17 来源:常州日报
中国常州网讯 8月1日,记者从财政部门获悉,我市已建立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今后政府采购产品将以国货为主、节能优先。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中,对属于上述范围的产品和具有国内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必须优先采购、首购和订购;对于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强制采购部分的产品,必须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产品属于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论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节能效果明显;二是产品生产批量较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三是产品具有比较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四是产品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的条件要求。
在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中,须强制采购的,按以下原则确定:一是产品具有通用性,适合集中采购,有较好的规模效益;二是产品节能效果突出,效益比较显著;三是产品供应商数量充足,一般不少于5家,确保产品具有充分的竞争性,采购人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
节能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另外,在政府采购评审环节,对属经国家或江苏省相关部门认定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评审标准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和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对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范围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可以在评审时给予总分值5%-8%幅度范围的加分;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最低报价5%-10%的,应当确定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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