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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规范分散采购和方式变更审批

作者:孙立群 发布于:2008-04-28 09:42:5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中,时常遇到采购人因种种原因提出将本应集中采购的项目变更为分散采购,或者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的要求。这些要求有的合理,有的没有必要且影响了工作的正常进行。为规范自治区区本级对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的审批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近期下发了《关于审批自治区区级政府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李华/漫画

  《通知》就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审批范围、申请变更的条件以及审批程序等方面的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明确变更范围和条件

  明确变更范围可以大大减少采购人申请变更的任意性。新疆区本级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审批范围包括两方面: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本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但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实施集中采购的,可以申请改变为分散采购。另外,属于政府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范围,已达到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本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可以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在划定的范围内,项目要进行变更,还必须达到一定的条件。

  《通知》规定,可以申请变更为分散采购的项目必须满足如下7项条件中的一项:是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项目;具有一定的涉密性且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进口设备特别是需用外汇结算的;特殊行业所需的特种专业设备;科研课题所需的特殊设备;自治区区级垂直管理单位集中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下属基层单位所在地参加政府采购的;其它确属无法集中采购的项目。

  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也有7项限定、必须至少满足一项: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招标后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财政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设定变更的审批程序

  严格的审批程序是规范管理的必要手段,《通知》就有关程序做了详细规定。

  采购单位申请分散采购的审批程序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办对于确需实施分散采购的,将作出书面批复,并监督采购单位按批复要求办理政府采购有关事宜,政府采购办将批复同时抄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对于不适宜分散采购的申请,直接将申请退回采购单位,并要求其按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程序办理采购事宜。《通知》还对自治区区级垂直管理单位集中采购项目需要在下属基层单位所在地参加政府采购的审批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审批程序为:采购单位在未下达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前发生改变采购方式的情况,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并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采购办审批。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采购过程中发生变更采购方式的情况,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的书面申请,并报政府采购办审批。政府采购办收到改变采购方式的申请后,对于确需变更采购方式的,将作出书面批复,并将批复同时抄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对于不能改变采购方式的,直接退回申请,要求其按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规范相关管理事项

  为保证变更管理的严肃性,新疆《通知》还就相关情况做了进一步规范。
 
  《通知》申明,属于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采购范围之内的项目,原则上不批准分散采购。属于进口设备的分散采购申请,应事先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送政府采购办审批。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项目和无须改变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单位可按照自治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采购,财政厅不再另行批复。对已批复需要委托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严格按照财政厅有关规定办理具体采购事宜。

  《通知》还规定,对已批复为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各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属于本通知规定的审批范围之内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执行的,财政厅不予拨付采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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