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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心分会场侧记 可执行才是硬道理

作者:黎娴 发布于:2008-04-23 15:08:2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4月17日下午,山西全省政府采购工作会议的政府采购中心分会场内,气氛热烈,来自山西全省11个地市的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及代表,针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进行探讨,无论说得在理还是不在理,在座所有的人都能畅所欲言,表达最真实的想法。

  作为全省地市一级政府采购中心的“老大哥”,太原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黄金海担当了主持人的角色。他首先提出对2008年山西省公务用车协议供货全省联动项目实施方案的一些建议,他认为,纳入协议供货的汽车范围应更广些,将地市一级需求量较大的皮卡和微型面包车的分包项分得更细些,且由每个地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别签署省级总合同下的具体协议,加强实用性和可执行性。

 
  临汾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丁满升则有这样的设想,全省汽车招标结果可以在山西全省通用,那么,其他公开招标结果是否可以省、市、县三级通用?他认为,通用可以节省招标时间和成本,但对于哪些产品采购结果可以通用,如何通用等问题还应有规定,否则市县一级政府采购中心仍不好执行。

  “加强可执行性”,这一观点的抛出引发了与会代表的研讨热情。

  长治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霍小梅提出,虽然目前大部分政府采购项目都做了政府采购计划,但精确程度不够,不确定因素很多,影响了政府采购中心的日常工作安排和进程。她认为,采购计划不但要编而且只有编细才能真正实现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意义。否则,编完的采购计划无法执行,采购计划只能是一种摆设。黄金海认为,预算编制不细、追加采购预算过多、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脱节等问题,也削弱了政府采购中心的执行能力。

  针对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下发的《关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促进自主创新产品发展实施意见》讨论稿,在分会场上,各地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及代表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晋中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学荣指出,在本省节能环保清单未出台、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没认定之前,按实施意见规定给予适当的加分并不现实。在朔州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罗俊看来,既然是针对本省出台的办法,应更具体些,不能仅做原则性规定;“如果不按照管理办法提倡的精神执行违法、违规,但因为没有操作强的条款做依据,即使执行了心里也是没底。”晋城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崔新宏的这一发言似乎道出了很多政府采购中心从业人员的心声,忻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效林、运城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安选等集中采购机构的领导都予以了充分肯定……

  由于政府采购中心是政府集中采购的重要执行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分会场上讨论的焦点、热点始终与“可执行性”密切相关。黄金海最后建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出台管理办法时,应适当听取集中采购机构的意见,因为“政府采购监管应兼顾执行,执行一定体现政府采购监管水平。” 

  此外,会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和地位归属、出台采购文件标准范本、定点采购后期履约管理等问题也是讨论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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