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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税系统年采购额超2亿元

作者:鲁水 发布于:2008-04-23 10:07:3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山东省国税局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按照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的要求和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全省税收工作中心,不断拓展政府采购范围,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07年,全省国税系统累计实现采购金额20321.18万元,节约资金2460.99万元,资金节约率10.8%。

  归口管理,健全组织体系建设。山东省国税局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采购工作归口管理的要求,将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统一归口管理。全省16个市局也相应设置了政府采购工作岗位,配备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目前,全省国税系统共配备政府采购专职人员20余人,有力地推动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
 
  规范程序,健全政府采购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省局进一步规范了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以及供应商投诉受理等工作;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促进政府采购协议工作的顺利实施;认真落实采购节能产品有关政策和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节能要求,有效地发挥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功能。同时,全省各级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本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有效规范和促进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强化监督,建立多方位的监督体系。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落实管理责任,抓好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以及事后审计等监督措施,由于狠抓了自身建设,2007年全省国税系统没有发生一起供应商质疑事件,促进了阳光采购建设。

  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职权划分,对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项目,全部通过协议供货采购,对其他采购项目按照总局规定执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对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50万元以上、工程60万元以上的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组织实施采购。同时,要求各市局结合工作实际,适当降低限额标准,扩大分散采购范围。

  围绕税收中心任务,积极开展政府采购工作。2007年,全省国税系统紧紧围绕税收中心任务,积极开展政府采购,为税收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先后组织税收分析预警系统、纳税评估系统、省局网站集中改造、基建项目开工评审、税务服装加工制作等项目的招标工作,累计合同金额4886万元,节约资金618万元,资金节约率为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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