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资讯-政府采购信息网

破解节能采购政策可操作性低难题

作者:杨娜 发布于:2008-05-19 10:55:3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协议供货品目中,属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类别的,采购人必须采购‘节能产品’,同类别的一般产品不得列入协议供货范围”。这一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可以“通吃”协议供货中一整个产品类别的规定,见于近日湖北省武汉市财政局出台的《武汉市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一《意见》对武汉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了具体规范。

  去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布节能产品强制采购清单后,各地在执行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操作执行环节的具体做法不明确,缺乏操作的依据,武汉市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为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推进节能采购,武汉市结合本市实际印发了《意见》。

  《意见》从标书制作、采购程序、评审方法和标准确定等多个方面对节能采购进行了规范。武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武汉采购办)副主任龚平文介绍说,《意见》使该市的节能产品采购“有了具体的操作依据”。

节能产品优先采购

  《意见》规定,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以促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审部门预算和采购计划审批过程中,要优先安排节能产品的预算支出。
  
  《意见》为协议供货设置了一个“节能门槛”——在协议供货品目中,属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类别的,采购人必须采购“节能产品”,同类别的一般产品不得列入协议供货范围;属于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类别的,采购人原则上应采购节能产品;若节能产品不能满足需求的,采购人应书面说明理由后,方可采购未列入节能清单的一般产品。

  龚平文介绍说,在该市即将开始的新一轮协议供货中,属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类别的,非节能的一般产品将被排除在外。他介绍说,为了更好地推进节能采购,《意见》“特别注重了可操作性”,对多个政府采购环节做出了要求。

  《意见》明确,在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制定环节,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节能产品的评审标准。对按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招标采购单位应合理设定供应商资格要求,在供应商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经营业绩和资信等方面可适当降低资质要求,放宽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标准和条件。

扶持办法量化规定

  龚平文表示,为了给操作执行部门提供更具体的指导,武汉采购办在制定《意见》时力求提出“明确的要求”,他们参考了其他地方节能采购的管理办法,同时借鉴了财政部鼓励自主创新产品的管理办法,在文件中对节能环保产品如何鼓励、鼓励的程度等进行了量化规定。
 
  《意见》规定,在政府采购评审环节,对属于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节能环保产品,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和性价比法评标的采购项目,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项目,在价格评标项和技术评标项中,可分别给予4%~8%幅度不等的加分。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节能清单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最低报价5%~10%的,应当确定节能清单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有了鼓励的办法,《意见》还明确了相关各方在落实上的责任。《意见》规定对未按强制采购规定采购节能产品的单位,财政部门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采购单位责任的,财政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不予拨付采购资金。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