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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规护航高效协议供货

作者:杨大威 发布于:2008-04-16 10:32:3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采购人可以和定点供应商就价格进行协商;定点供应商应每月上报采购业务情况;财政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供应商进行考察并排名……”近日,河南省财政厅出台了《河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2008年度服务定点及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公务印刷、公务用车维修两项服务定点和办公机具、空调、办公家具三项协议供货的管理中易出问题的环节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暂行办法》适用于省直驻郑州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希望能通过规定既能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又能促进廉政建设。

采购人讨价还价

  协议供货可以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但由于其采购周期长、采购项目多,采购价格不容易控制。协议供货“价格高”的呼声在业内一直存在。

  对此,《暂行办法》采用了定优惠率不定价格的方法,即定点供应商承诺的优惠率是供需双方在平等协商基本价格基础上的优惠,采购单位实施采购时可以与中标供应商讨价还价,做进一步地谈判和协商。最终的政府采购价=供需双方平等协商价格×(1—优惠率),市场价和媒体报价仅作为参考。

  该工作人员介绍说,以前的协议供货中,都是实行供应商报价格和优惠率的方式。供应商所报的价格一般都是媒体指导价和市场价,这两种价格都比较高,再加上省直机关的协议供货周期为一年,各种货物、服务的价格在协议供货期内可能会频繁发生变化。因此,有时候即使供应商根据当初的优惠率和价格做了优惠,也会高于同期的市场价格,而通过《暂行办法》,可以调动起采购人的积极性,让他们和供应商讨价还价,从而把采购价格降下来。

规范协议供货程序

  协议供货范围大、周期长。因此,建立规范、健全的程序至关重要。《暂行办法》对于协议供货中的各项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协议供货可以高效、廉洁地进行。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公务印刷、公务用车维修两项服务定点业务和购置办公机具、空调、办公家具,都必须采用协议供货的形式。采购单位未经批准不能向非定点企业采购,也不能向定点企业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定点企业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对于确属定点企业无法承接的服务项目,或单次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且服务价格低于定点企业承诺价格的服务项目,《暂行办法》规定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批准后,可以选择定点之外的企业。对此,这名工作人员表示,采购单位规避协议供货,私自联系非定点供应商,容易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因此《暂行办法》对私自和非定点企业发生业务的行为进行了坚决制止。但同时又根据实际,对一些特殊项目给了采购单位一些自由。“这样既保证了协议供货的规范,又全面考虑到了实际需要。”

  同时,《暂行办法》还规定定点企业必须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与省直单位发生政府采购业务情况上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这名工作人员表示,通过这样的信息反馈,可以方便财政部门及时考核定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工作执行的规范情况。

全面监管保证有序竞争

  对于协议供货中定点供应商和采购单位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也做了详细的规定。定点供应商和采购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得非常明确,双方都可以对彼此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确保交易过程的规范。
 
  另外,协议供货中还将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季度末对服务定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企业服务发票、记录;公布举报、投拆电话,听取省直单位意见;听取新闻单位及其他采购人的监督意见等。每次检查情况,财政厅都将予以公告,并在定点服务有效期末,对定点企业一年中的服务质量、价格、业务发生数量等情况进行评比并进行公布。

  这名工作人员介绍说,评比的内容包括价格、服务质量、业务量、省直单位的反馈意见、社会各界的监督等情况。在年终评比中最好的三家企业可直接进入下一年度的定点单位;最差的三家企业将取消其下一年度的投标资格。“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在供应商中形成充分的竞争,鼓励他们规范操作,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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