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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发布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现场和采购文件编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王巍 发布于:2008-02-25 14:55:3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正所谓新年新气象,在春节长假过后的第5个工作日,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以下简称重庆采购处)就向全市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下发文件,规范政府采购评审现场及采购文件编制的有关事项。
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现场和采购文件编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总共分为两个部门,第一部分是对政府采购评审现场9项纪律的明确,另一部分是对采购文件编制的3个规范性要求。此文件将重庆市采购处长时间以来考虑的一些问题一次性加以明确,旨在通过此举进一步规范重庆市的政府采购工作。

300万以上现场监督

  在《通知》的众多规定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财政部门原则上应进行现场监督”一条最为引人注目。对此,重庆采购处处长杜香序表示,财政部18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重庆市在《通知》出台之前,一直没有关于财政部门现场监督开标的规定,限于采购处人员数量限制,工作人员不可能面面俱到,参与每一次开标评标。“但是,不能因此放松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现场监管,尤其是对一些采购金额较大项目的现场监管。”杜香序说:“在综合分析了以往采购项目的内容、金额等要素后,采购处把财政部门进行现场监督的标准定在了300万元。”

  从《通知》的规定可以看出,所有采购预算小于300万的项目将不会接受财政部门的现场监督,那么采购活动的规范性是否会因此而打折呢?杜香序的回答是否定的:“我们还在《通知》中要求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尽快安装电子摄像设备,对所有评标过程进行现场摄像。”不仅如此,重庆采购处还要求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应起到带头作用,尽快将电子摄像设备的安装情况进行书面报告。

  除此之外,《通知》的评审现场纪律方面还涉及到现场评分汇总、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委打出满分或者零分需说明理由等内容,可以说是对评审中一些细节问题的集中梳理。

标书需落实政策功能

  《通知》中关于采购文件编制的要求中,在招标文件中落实支持节能环保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等政策功能的内容占据了最大篇幅。《通知》要求,所有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必须载明有优先采购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列入优先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和节能(减排)产品的相应条款,并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优先采购的具体操作规则予以细化,使优先采购规则具有可操作性。

  与此同时,重庆采购处还通过《通知》明确了一项“纪律”,那就是在采购前需发布“门槛条件”意见征询公告。《通知》指出,“凡将技术指标、资格要求等作为投标(谈判、询价)必要条件(门槛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正式发售招标文件(谈判、询价文件,下同)前,必须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该采购项目的‘门槛条件“意见征询公告,征询潜在投标人意见。”

  对此规定,杜香序表示是出于保证政府采购行为公平性的需要。个别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过高,导致一些中小企业难以参与,不利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此项规定,将作为采购过程中的一个固定内容长期保留。如果征询意见的“门槛条件”被认为不合理,财政部门将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论证及修订,确保政府采购活动拥有更强的包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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