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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愚公巧移价格大山

作者:贾静龙 发布于:2008-01-22 15:44:1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协议供货本是一项“成本与效率”并重的办法,但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价格虚高成为监管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纷纷诟病的对象,结果往往成为“换来了效率,牺牲了成本。”

  随着协议供货采购规模、范围、采购资金的日渐扩大,这座横亘在政府采购节支率前的“大山”,在让各省市“愚公”头疼的同时,也渐渐被聪明的“愚公”们用制度的“铁锨”、“推车”一点一点移走。

  “筚路蓝缕,以启山林”,让我们细数各地在与协议供货虚高价格的博弈中,都有针对性地颁布了哪些制度规范。

定期刷新 价格随行就市

  协议供货的公开招标周期各地差异不小,从三个月到两年不等,但总来的来说,公开招标周期较长。而协议供货的产品多是汽车、打印机、电脑等产品,尤其是IT类产品,产品的更新换代快,价格变动很大,一次招标确定的产品价格,很难跟上市场变化。

  为使协议供货内的产品价格能随市场价格而变化,各地陆续出台制度对其进行规范。陕西省《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价格报送制度及售后服务考核制度的通知》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原来随调随报的价格制度变更为:每月13~15日,办公自动化设备及空调设备生产厂商向采购中心报送一次价格调整情况,当期协议产品价格没有调整的生产厂商也应书面说明。3次未按时报送者,采购中心将报请采购管理处停止拨付该产品的合同款项,必要时取消该品牌的协议供货资格。

多级联动 彰显规模效应 

  在协议供货中,存在着这样一个现象,县级协议供货的价格高于市级的价格,市级的价格高于省级。这种现象在公务车采购中尤为突出。政府采购专家韩孟玉曾剖析过这种现象,认为由于现在全国是省、市、县分散招标,在行政级别较低的地方,协议供货价不是由厂家而是由代理商掌握,代理商的价格自然要比厂家的价格高。

  2006年,江苏省在全国率先实行公务车协议供货全省联动。在2007年的第五次汽车协议供货全省联动中,更提出了同一车系价格折扣率保持一致的要求,提高热销车型折扣率,进一步压缩了价格“水分”。

  除江苏外,浙江、山西、广东等省都开始实行汽车协议供货全省联动。

定优惠率而不定价格 

  除固定刷新周期外,监管部门还创造出了定优惠率而不定价格的办法,典型的是江西省。该省在2007年2月出台《关于省直单位第七期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作出了上述规定。
 
  政府采购专家韩孟玉认为,定优惠率不定价格的方法,是抑制协议供货价格高的一个有效措施。即协议供货公开招标后,价格只是参考,但确定的优惠率不变,协议供货价格随市场价格变化。当制造商降价后,协议供货的价格同步调整,采购人的结算价格为最新的市场价格乘于优惠率。通过这种方法,可以保证采购人享受到的价格永远比市场价低。

  江西省还不断优化这一做法,在2007年下半年的第八期办公自动设备协议供货中予以进一步改进。在第八期协议供货中,每个品牌、每类产品的优惠率只与价格段和采购量挂钩,按照价格段确定优惠率,如某产品价格段在300~1000元之间的,1~10台的优惠率为29%,10~20台、20~30台的优惠率均为32%;价格段在1001元~2000元之间的,三个优惠率分别为24%、24%、25%……这样一来,无论办公设备的价格如何变化,都能在优惠幅度表中找到相应的优惠率。 

  江西省财政厅采购办主任曹银发介绍说,通过这样一种方式,第一是确保采购价比同期市场价优惠;另外也要求采购人主动和供应商进行询价,在“砍价”的基础上还可以享受固定的优惠率,调动了采购人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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