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5周年系列报道·防腐篇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十七大报告的这句话,高屋建瓴地指出了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重要地位。
作为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和政府支出改革的重要内容,政府采购天生就是“阳光事业”,在我国反腐倡廉的战略中一直承担着重要的任务。在2006年政府采购被列为治理商业贿赂的六个重要领域之一后,这一领域的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
多年来,政府采购领域的监管部门和操作机构,为了实现阳光采购、打造三公平台,制定了一系列严密的制度、办法,采取了环环相扣的措施,在管理、执行、监督各个环节下了大力气,取得了有力成果。
本职工作是基础
我国进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初衷之一,就是要防止传统采购体制下易发的腐败弊端。因此,政府采购的制度设计本身,就蕴涵了反腐倡廉的“健康基因”:公开、公平、公正,透明、阳光,流程严谨。因此,完善政府采购的基本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监管、执行的本职工作,本身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
为了预防腐败,几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很多制度、办法:遵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制定了《财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在地方,新疆印发了《政府采购预防职务违法违纪工作规程》,规定所有区本级政府采购招标在评标之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要签署《廉洁自律承诺书》,供应商要签署《反商业贿赂承诺书》;陕西省印发了《陕西省财政厅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北京市有《北京市财政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北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这些规定和办法编织成了一张疏密有致的防腐败大网,有效地将腐败阻挡在阳光采购之外。
近年来,电子化采购在各地迅速推进,随着电子化技术手段被广泛采用,招标文件网上下载、网上投标、网上评标等陆续得以实现,政府采购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公开和透明,各级操作和监管部门也给自己“请”来了最广泛的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的有效监督正逐步实现。
专项工作通脉络
2006年以来,全国性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行动、各地的执法大检查、专项检查审计等专项行动在全国陆续展开。财政部作为全国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将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分为学习动员和调查摸底、对照检查、处理和整改、评估验收和总结等四个阶段。
在财政部的指导下,各地纷纷结合实际,分阶段、有重点地开展起治理商业贿赂专项行动:江苏省南通、扬州、泰州三市召开联席会议,建立联手防腐机制;江西省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构建治理商业贿赂情况的调研并形成书面材料;宁夏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印发调查问卷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调查摸底;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合布置了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暨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检查;青海省采取月抽查、季督查、半年检查、年终考核的方式,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管理考核……这些专项行动目的明确、重点突出,既摸清了情况,教育了人员,发现了问题,也找出了完善制度和堵塞漏洞的做法,有利于防腐长效机制的建立,为建立防腐长效机制奠定了基础。
与此同时,审计部门也发挥着外部监督的作用,近两年,审计署都开展了政府采购专项审计,指出了问题,提出了建议,为政府采购领域防腐长效机制的建立提供了有力的帮助。
动静结合获长效
要预防和惩治腐败,单有本职工作,或者单有集中的专项行动,都有不足,只有二者并重,动静结合,才能长久有效,真正建立防腐长效机制。
政府采购的制度建设要进一步完善。近几年,工程采购在各地发展迅猛,很多地方采购规模的增长都依赖于工程采购的贡献,而工程采购又是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因此《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部法律的衔接被越来越多地提及和关注。主管部门应努力做好协调,避免监管出现冲突或真空。
同时,规范采购流程也应成为反腐的重要手段,辽宁省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实施采购活动中,不断探索和推进监督和管理实践,先后建立健全了“现场交叉监督制度”、“岗位交流制度”等为主要措施的内部监督长效机制,杜绝了采购活动中各种不良行为,确保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
监管部门应该因势利导,用好全国性“治贿”专项行动这样的机会,或者主动出击,与立法机关和监察审计联合、实时进行各种专项大检查、执法大检查等活动,综合运用,务收实效,大力推进政府采购领域反腐倡廉工作,构建防治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中央单位 惩防并重反腐败
反商业贿赂大事记
各地建立防范商业贿赂立体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