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治理商业贿赂重实效
作者:杨大威 发布于:2008-01-21 15:03:3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法》实施5年以来,浙江省的政府采购各项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在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浙江省接连出台措施,加强政府采购领域的廉洁建设,打击“商业贿赂”,使浙江的政府采购紧紧和“阳光”两个字连在一起。
步步为营治“商贿”
浙江省治理商业贿赂的行动起步很早,2006年4月,浙江省财政厅就制定下发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政府采购领域开展专项治理的各个阶段提出了具体要求。
《实施方案》实施时间从2006年3月中旬开始至12月底结束,具体分动员部署、自查自纠、查处整改、总结验收四个阶段。《实施方案》明确要求要把治理商业贿赂与建立政府采购监管的长效机制结合起来,把治理商业贿赂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并建立了对商业贿赂的举报和通报制度。
为使检查取得实效,浙江省财政厅、监察厅和审计厅三个部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多次研究协商制定检查方案,落实检查人员,确定被查单位名单等。对浙江省省级15家主管部门和70家采购单位进行了专项检查工作,同时对浙江省省市两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进行了专项检查。根据自查自纠阶段形成的材料,浙江省财政厅在进入整改阶段后联合省监察厅、审计厅着重做好治贿工作的抽查监督,最后对各种做法进行总结验收。通过合理有序的专项检查,治理商业贿赂取得了很大成效。
健全制度防“商贿”
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俞建玉强调,开展治贿工作的目的不是要查办几个案子、处理几个人,而是要健全“惩罚并举”机制。通过专项治理,要使“大部分人得到教育,个别人得到惩罚”。总之,制度建设才是政府采购领域治贿工作的重点和立足点。
2007年新春伊始,浙江省财政厅先后出台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1》)、《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2》)以及《浙江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三个治理商业贿赂的规范性文件,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三个规定是相辅相成的,做到了既从大局规划又深入到细微之处,三个规定就像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三套车’,将拉动反腐倡廉工作不断健康前行。”
浙江省发布的这三个文件各有侧重点。《办法1》出台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办法1》的规定和要求,依法依规选择申报适当的采购方式,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由于采购方式使用不当而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而《意见》主要是在操作层面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包括对政府采购业务委托、采购需求的审查,采购文件的编制、查询和发售等十个方面工作的操作流程;《办法2》,则是针对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范围制定的,不但明确了各个采购相关当事人和监管部门应该遵循的采购程序和操作方式,而且对于违法行为和责任归属问题也做出了明示,降低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率,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一个监督管理的制度范本。
“我们之所以如此细致地规定,就是要将责任落实到人,以便促进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预防和制止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它行为。”该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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