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监督教育组合出击
作者:罗瞻 发布于:2008-01-21 14:4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也是近年来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工作。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除了按照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要求组织讨论、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外,还针对集采工作特点,开展监督和教育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聘任社会监督员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对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现场监督,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廉政建设,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于2007年9月聘任了首批18名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并制定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聘任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在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工作4个月之后,就公开分享了近4个月以来的“心得体会”。他们对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首先,政府采购中心十分重视监督工作。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自首批聘请了18名社会监督员以来,就不断加强对社会监督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向社会监督员发放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举办了培训班,强调了监督应遵循的原则、方法和重点,使社会监督员的监督能力和监督针对性明显增强。其次,政府采购中心放手监督。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放手监督员工作,不设内部“框框”,对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十分尊重和重视,只要是有法律依据,有利于招投标双方的意见都大力支持。
同时,自治区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也给出了一些值得借鉴的建议。在监督中,他们发现招投标单位对招投标方式等知识不了解,出现了一些无法挽回的失误。如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产品社会效应要大于经济效应,但招标单位采取了竞争性谈判方式,从而对低价中标的单位不放心、不满意;一些投标单位,由于小小的疏忽,没有提供常识性的手续,而造成废标。对于此类问题完全可以事先避免。因此,建议采购中心加强对招标、投标单位进行短期培训,普及常识性、技巧性的知识和经验,提高招投标单位的满意度,最大限度地保证双方权益。
内蒙古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介绍,社会监督员作为第三方,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在提高政府采购公开透明操作环节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举办警示教育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也一直注重对职工的廉洁自律教育。2007年,结合开展预防“集中腐败”、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与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两级检察院联合举办了一次预防职务犯罪现场警示教育活动。
活动在呼和浩特市警示教育基地——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举行,教育活动内容丰富,主要包括实地教育和观后座谈。实地教育活动有实地参观,参观犯人生产生活情况、劳动改造场所;有专家讲座,讲解预防职务犯罪的有关知识、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剖析典型犯罪案例,分析犯罪原因及易发犯罪的环节因素;有犯人现身说法,讲述他们犯罪和悔改的经历及思想改造过程。
实地教育结束后,中心召开全体人员警示教育专题座谈会,要求员工要树正气,要敢于直言,敢于坚持原则,要树立敢于坚持原则的标兵;同时要求员工与政府采购当事人交往中要规范个人行为、慎重交友,坚持原则、把握界限、警钟长鸣,维护单位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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