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政府采购法》实施五周年之际(三)
作者:本报评论员 发布于:2008-01-14 15:11:2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当事人中谁最强势?
政府采购什么问题最为常见?
政府采购什么行为最为棘手?
许多一直参与政府采购的人,都有着大致相同的答案:采购人最为强势;采购人指定品牌、带有明显倾向性的做法最为多发;采购人拒签合同、不接受不中意中标供应商的行为最为棘手。
政府采购市场与私人市场相同,也存在买方和卖方。买方是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卖方是各种各类商品的提供者,即供应商。作为社会经济生活的管理者和商品服务的需求者,政府集双重身份于一体,在供大于求的政府采购市场上,由于具有双重的优势,所以处于绝对的强势。
政府采购制度诞生前,由于没有规则可循,想买什么,想买谁的,采购人一家说了算,“指定品牌”纯属家常便饭,主观随意更是正常状态。有人对此概括为:你买我卖见面亲,你好我好大家好。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打破了这个平衡,在买与卖之间引入了制衡的第三方——集中采购机构。于是,“立等可取”的效率消失了,“想怎么买就怎么买”的便利没有了,“想买谁的就买谁的”的特权被剥夺了。有人不适应、不情愿甚至不满意,也就在所难免了。
网上公示招标文件,征询供应商对采购活动的意见,评标环节主动选择退出,验收环节引入专家论证机制……《政府采购法》实施五年来,采购人的变化有目共睹,依法采购正在成为采购人的主体意识。信息更加透明,操作不断规范,程序更加严谨。买与卖之间的制衡关系建立起来了。公平来了,随意走了;制约来了,腐败走了。
然而,某些采购人的做法仍然与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相悖,最为人所诟病的是指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招标文件中渗透偏好,“明招暗定”;采购人代表在评标时进行引导性发言;不签采购合同,排斥不中意的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付采购资金;验收时与供应商串通……不少时候,采购人总是以其超越法律的反面形象,让政府采购的和谐缺少强有力的支撑。
作为政府采购最重要的一方当事人,采购人注定要接受更多的考验,经历更严格的审视。
有人说,政府采购制度是对采购人权力的一种约束与规范。采购人对法律及规则的自觉遵从,是政府采 购制度成功的一大标志。如何规范处于强势的采购人的行为,成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必须破解的一道难题。
政府采购制度拥有一套公平、优越的供应商选择机制,让供者充分竞争,使购者享受最多实惠。经历过政府采购制度的采购人都会发现,现在的采购运行机制要比从前科学得多,采购到的东西整体上看更好更节约。
一份既造福社会,又利于政府的事业,采购人不再是“拦路虎”,而应是改革的马前卒、队伍的领跑者。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下一篇:上海今年拟定建设63项重大工程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