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5周年系列报道·规范篇
作者:孙立群 发布于:2008-01-14 15:04:4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规范是政府采购的灵魂。没有规范,公开没有标准,公平无从谈起,公正也缺失了准绳。
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政府采购规模不断增长,依法采购意识不断增强,规范的采购行为不断增多,政策功能方面的制度创新不断取得新成果……所有这些成绩,都被规范这根红线串在一起,构成了铸造政府采购成就的精美模型。
有了规范,高速运行的政府采购列车就有了强有力的安全保障机制,可以牢牢紧锁改革的轨道,不断进入新境界,获取新成就。
制度建设初具规模
规范以静态条文呈现出来,就是制度。“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孟子这句流传两千多年的哲言,清晰说明了政府采购与其内在制度规范的关系。
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根本大法,是政府采购事业的根基。有了《政府采购法》,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从此有法可依,步入了法制化管理的健康轨道。
有了法律的骨架,还需要各项配套规章制度,才能保证政府采购制度有血有肉。几年来,财政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着力进行了与《政府采购法》配套的规章制度建设工作,初步建立了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规章制度体系,为《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奠定了基础。比如,在规范招标行为,实现公开、公正、公平采购方面,以部长令的形式颁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4个部门规章,以及加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规定。在明确采购范围,加强采购管理方面,先后发布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规定》、《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规定等。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方面,也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
中央是头,地方是身子和脚。地方法规制度建设,保证了法律制度落到实处。有的地方通过人大立法颁布实施本区域的政府采购条例,不少地方以政府令或者政府文件的形式制定了本地区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绝大部分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一些专项管理办法和具体操作规程。
行为规范结硕果
“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没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认真依法行政和采购当事人的积极配合和认真执行,规范的政府采购行为就是“空中楼阁”,无法成为现实。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管部门。在改革进程中,财政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在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的制定、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审核、采购方式审批、招标采购操作监督、投诉处理、代理机构审批、电子化采购的探索等监管工作上,努力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准确为政府采购的规范运行“把关”,促进了政府采购行为规范的实现。
操作机构是政府采购的有力执行者。“管采分离”是政府采购法确定的原则,以集中采购机构为核心的操作机构队伍,为政府采购制度的贯彻实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几年来,为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操作机构认真与采购人沟通,反复探讨出最优的采购需求,并积极建立健全供应商库和商品库;为避免招标文件的倾向性,操作机构召集企业、专家,多方进行论证;为保证为供应商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在招标采购程序上严格依法进行。集中采购机构还积极创新,不断探索、优化各种采购方式,并从实践中发展出了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兼顾价格和效率的采购组织形式。另外,集中采购机构还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电子化政府采购操作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作为需求方,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中最重要的当事人。五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采购人积极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制定内部规章制度,认真按监管部门的要求报送采购预算和计划,与操作机构密切配合,接受监管部门的各项监督检查……为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推进,作出了贡献。
规范促市场透明
阳光采购,透明市场,是政府采购规范化运行的又一成绩。
规范的采购,不但节约了财政资金,也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创造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了供应商的诚信建设。规范的政府采购市场,保障了政府采购健康运行,保障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及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增长强劲。从1998年的31亿元起,到2006年的3681.6亿元,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年均增长68.1%。如此庞大的一个市场,如果没有规范运行,不知会产生多少黑洞,孳生多少腐败。正是政府采购的规范运行,保证了整个市场的阳光操作和透明交易。
公开招标是信息最公开透明、最能保证公平竞争的采购方式。近年来,政府采购中不断强化公开招标的主要采购方式的地位,各级政府对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数额标准作了硬性规定,凡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都要报财政部门审批。统计显示,2006年通过公开招标进行的政府采购规模为2489.4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67.6%,比上年增长2.1个百分点。
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支柱,也最能保证各方的公平交易和阳光采购。自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以来,集中采购一直是政府采购的主要组织形式。统计显示,2006年全国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额达2187.5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59.4%。
分析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但规范了政府采购市场。还大大影响到全国宏观市场的规范化运行。政府采购制度,高度规范了政府这一最大的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因素的发展。
规范化带来多重效益
号令规范 指挥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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