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规则 全方位约束采购人
作者:孙立群 发布于:2008-01-14 14:32:5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为政府采购市场的需求方,采购人在这个供给过剩的时代是政府采购天然的强者。再加上政府的权力背景,更强化了与其他各方当事人相处时,采购人的强势地位。
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净化政府采购市场,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规范采购人。为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断细化规则,全程强化对采购人的约束。
理顺源头 无预算计划不采购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是政府采购流程的第一个环节。预算做精、计划编好是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的基础,也是保证整个政府采购工作顺畅进行的条件。
因此,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纷纷出台规定,强化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工作,从源头开始约束采购人的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规定,采购人要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依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按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活动,从预算加强了对采购人的约束。
抓住中间 杜绝采购人倾向性
在采购操作环节,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是采购人的倾向性需求。
政府采购经过多年发展,规范性不断加强,明目张胆提出倾向性要求的采购人越来越少。但采购人在商务条款或技术参数中提出一些只有自己中意的少数厂商能满足的条件,实现采购意向,这样的做法却越来越多。为此,各地监管部门也细化了相关规定,明确对其说“不”。
四川省财政厅在采购人行为规范中要求,采购人不得在采购文件或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采购需求书中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列入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者差别待遇……
堵住尾部 严禁改变采购结果
政府采购完成后,一些采购人如果没有招到自己满意的商家或产品,往往用拖延签订合同、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等手段,更换成交供应商。或者在办理项目验收时,为供应商设置种种障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为此,广东省财政厅出台相关规定要求,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无故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有悖于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或补充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为强化合同监管,广东还要求,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属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还需将采购合同副本送采购代理机构归档。以便监管部门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为堵住项目验收和资金支付环节的漏洞,广东省还规定,采购人应严格按照生效的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办理项目验收、资金支付事宜,不得在办理项目验收、资金支付时设置障碍,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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