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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序渐进 促供应商公平竞争

作者:杨大威 发布于:2008-01-14 14:26: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政府采购领域,对供应商,一直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种说法是“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是弱势群体。”另一种说法则是“供应商的违规操作是影响政府采购‘三公’的重要原因。”两种不同的说法,说明在政府采购中,要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和管理。既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又要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规范。

  《政府采购法》实施5年来,涉足政府采购领域的供应商越来越多,各地对供应商的监管措施也是越来越完善。

严把资质大门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需要具备相应资质。只有具备了相应资质,才能保证供应商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并能严格履约。各地在《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注重对供应商的资质审查,把好了对供应商管理的“第一道关”。

  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出台了《会员供应商登记管理办法》,除要求会员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相应资质以外,还要求提供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核的会计报告或财务状况良好的证明材料等证明材料。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还将对会员供应商的资格实行年度复检制度,以保证对供应商的资质能有动态的把握。

  西藏藏族自治区、山东烟台市等地对供应商的资质审查也十分重视,西藏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年审,供应商的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违法、违规情况等,都在考察之列。

规范质疑投诉

  质疑和投诉,是供应商的正当权益。不少监管机构的负责人都表示,只有保障供应商德质疑和投诉权利,才能及时发现政府采购中的违规现象,营造公平的竞争机制。各地都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管措施,既保证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得到有效处理,又保证了质疑和投诉必须有效,避免恶意投诉的发生。

  湖南省出台了相关规定,要求质疑供应商必须参与了被质疑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质疑事项属于被质疑人组织的所质疑采购活动范围内的事项,证据真实,来源合法。并要求质疑书必须包括被质疑人的名称;具体的质疑事项;等内容,从而达成质疑人提出一次质疑,代理机构就可顺利处理的效果。

约束违规行为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该供应参加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严格履约。各地也纷纷结合实际,制定对供应商“暗箱操作”、不履约、协议供货价格高等违规现象进行约束,违规供应商将被列入“黑名单”——剥夺一定时期内参加政府采购的资格。

  江西省和重庆市都有专门的供应商管理办法,根据办法规定,供应商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供应商资格;发生分设、合并或撤消等变更,未到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的;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或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的;与政府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违规串通的等违规情形的,采购无效,并取消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同时随着协议供货的广泛实施,围绕广受关注的价格问题,各地监管机构也注重对入围供应商的管理。陕西、海南等多个省份都有规定,协议供货入围供应商如果不及时更新价格、不按照合同履约,情节严重的也将被列入“黑名单”,从而整顿了协议供货市场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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