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重规范铸就集采阳光形象
“评价一个制度的好坏,一般人往往只看制度推行后所取得的成绩。所以现在不少地方的政府采购部门都更看重政府采购的规模与节支,而轻视了政府采购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落实情况。事实上,依法操作、规范操作在一定意义上更为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着社会对政府行为的认可与评价……”在谈到集中采购机构的规范操作时,有位政府采购中心主任介绍。那么,《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后,各地的集中采购机构在依法操作、规范操作方面又取得了哪些成效呢?
内部管理的规范
虽然很多集中采购机构都成立于《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后,都很年轻。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的集中采购机构大多形成了较为规范的管理模式。虽然内部机构设置不一、管理方式不同,但运转都不错,如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内设办公室、人事部、项目管理部、采购一部、采购二部、实物调拨管理部、实物调拨结算部7个职能部门;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则由综合信息部、采购一部、采购二部、监督部四个部门组成;而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的情况是内设办公室、招标处、综合处、采购处。
在规范管理上,各地的具体措施不一,但都取得了不错成效。如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每周都会召开主任碰头会,力求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除每周例会外,还通过《周工作安排表》保证日常工作的有序开展。还有一些集中采购机构采取的措施是通过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进行内部管理,如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等。
操作程序的规范
在操作程序方面,各地集中采购机构也在积极探索规范化发展的途径。如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为了推进政府采购业务操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就先后制发了业务范本文件28个,实现了执行政策、业务范本、操作流程、评审标准和档案管理五统一。
陕西省政府采购中心2007年也在狠抓采购程序的规范。该中心在严格采购纪律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了评标办法、评标纪律、办理业务时限等,接受各方的监督。此外,该中心还从开标大会入手,完善会议组织的操作模式,使投标、开标、唱标等活动有条不紊地进行,有效防止了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邓东亮也透露,该中心也在积极就操作程序上的规范进行积极的探索,按照科学、有效的原则,逐步对操作程序进行完善。2006年,该中心制定了《内部监督制度》、《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办法》等,编写了《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内部操作规程》,建立了岗位职责、政府采购操作实施办法、反商业贿赂机制措施等九个部分31项制度,保证了规范操作的有规可循。
据吉林省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孙小梅介绍,为加强内部约束与制衡,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把每个采购项目都划分为“业务部落实需求”、“招标部组织评标定标”、“各部门联合后期管理”的“三段式”操作模式。
文件制作的规范
采购文件是明确供采双方权利和义务、建立合同关系的依据,稍有疏忽,就可能引起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因此,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普遍认为,规范化的采购文件将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政府采购的质量。目前,北京市的集中采购机构已经在广泛使用采购文件范本。其他地方也在积极探索文件范本。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改善政府采购质量,2007年陕西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专人并邀请省内部分招投标专家和政府采购领域资深人士一起研究,逐步建立了格式化的函件、公告、通知和部分货物、工程和协议类采购格式化文本以及标准化评标表格。目前已经形成了涉及工程、货物和服务三大品目的招投标文件标准化文本,得到了供应商、采购单位和监管部门的充分肯定。
同年,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也在着手制定《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文件范本基本格式》、《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货物类采购项目需求落实情况范本基本格式》、《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工程类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需报送的材料范本基本格式》、《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审所需文件范本基本格式》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审所需表格范本基本格式》。
接受监督的规范
据了解,《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后,不少地方的集中采购机构都把主动接受监督作为分内的事。如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在积极规范各种采购行为的同时,开标活动还主动邀请四川省纪委、省管理局和省财政厅等省级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采购单位的代表现场监督,并请公证机构现场公证,保证了每次开标活动都做到程序规范合法真实有效。除了主动接受监管部门以及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监督外,一些地方还让社会也参与到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中来,如长春、内蒙等地。
据介绍,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对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现场监督,提高政府采购开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廉政建设,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2007年还聘任了18名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同时还制定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聘任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受理质疑的规范
随着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的日趋完善,供应商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因此,到集中采购机构就采购行为进行询问和质疑的供应商也日渐增多,给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增加了很大负担。多数地方的集中采购机构虽然人手有限,但还是在追求受理质疑的规范化。如吉林、内蒙、陕西等地。
在规范受理供应商质疑方面,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处理供应商质疑,即供应商对采购程序质疑的,由采购中心负责答复;供应商对采购需求、资格条件、采购标准等事项质疑的,由采购中心提请采购单位答复,或者与采购单位共同聘请专家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结论进行答复;供应商对中标、成交结果质疑的,由采购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在原评标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共同论证和答复。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是专门制定了一个《内蒙古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业务询问、质疑处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了质疑处理的具体程序,要求中心全体人员要从保证采购活动正常进行、树立中心良好的窗口形象、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高度认识询问和质疑问题,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做好答复工作,对供应商提出的不够合理的问题,也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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