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全国十大创新管理办法盘点
作者:刘卫琰 发布于:2008-01-04 16:50:5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浙江 《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
规范行为 追究责任人
浙江省在今年3月底、4月初连续出台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三个规范全省政府采购活动的文件,这三个文件的着眼点不同,但却覆盖了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和所有采购行为。
《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以采购行为为着眼点,并重点强调不管是编写招标文件或者在评标活动中,都要严禁指定品牌或者供应商的行为。《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则把规范的重点放在了政府采购当事人上,对参与政府采购的各方人员的行为规范逐一列举,并要求实行责任人制度,这就更加便于责任的追究和落实。而《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则把强调的重点集中在采购方式的正确运用上,强调了公开招标方式的重要作用。
目前,这三个文件已经成为浙江省各级政府采购监管、操作部门的参考范本,处理质疑、投诉的有力依据。
《江苏货物与服务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管理办法》
采购方式变更须申报理由
《政府采购法》己明确规定公开招标之外的四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但是,如果原本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转变采购方式时,应该履行怎样的审批手续,却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限定。
江苏省在4月出台的《江苏货物与服务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恰逢其时的填补了这一法规盲区。该《办法》最闪亮的一点就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变更采购方式时必须阐明变更理由。
为了方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变更采购方式时恰当地申报理由,该《办法》将公开招标之外的四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一一列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填报《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时,就可以将对应的条件写入“变更理由”一栏,待财政部门审批后便可重新组织采购。
该《办法》出台后,不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更加明确了采购方式的变更方向、变更条件、应该履行的手续等内容,而且财政部门也有了一个规范审批的范本,变更采购方式的审批不再是一个“挠头”的问题,错批、误批现象大幅度减少,审批的效率和规范程度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评分办法与国际接轨
近几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纳入政府采购的工程类规模越来越大,2006年为25.93亿元, 2007年上半年广西自治区本级政府工程类政府采购5.9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52亿元。
随着工程类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制定一个管理办法就显得必要而紧迫。为此,广西在2007年6月出台了《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立足于创新的理念,并大胆的要求在工程类政府采购评标时使用与国际接轨的最低价评标法。
在供应商资格审查的环节,广西取消了投标供应商的报名环节,并将资格后审的规定写入了《办法》当中,营造了一种充分、公平竞争的环境,这不得不说是广西的一种创新做法。
在评分方法的使用方面,《办法》要求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合理低价评标法,虽然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此办法的推行还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但是这一举措,不但体现了广西大胆尝试的精神,而且是广西政府采购开始迈向国际的一个重要开端。
该《办法.》的出台打响了广西规范工程类政府采购的重要一枪,此后,各种工程类采购的制度和法规都将按照该《办法》的轨迹制定、出台。
《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
三方行为均有范本
2007年8月初,四川省出台《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行为都进行了逐一规定,此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就可以对号入座,在规范的框架内行事。这就是该《规范》的第一个特点——细致入微、面面俱到
该《规范》在从细处落笔的同时,重点也非常突出,这是《规范》的第二个特点,在该《规范》中,采购人如何选择代理机构,成为采购人行为规范章节突出强调的问题,《规范》指出,采购人应该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精选的采购机构范围中选取代理机构,以保证代理机构的操作质量和水平;对于采购代理机构来说,该《规范》突出强调,他们必须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考核,保证问题及时查处、及时解决;在采购活动中,有些供应商为了谋取中标,用重金贿赂代理机构负责人、专家等人员,因此,杜绝供应商的商业贿赂行为就成为《规范》要求供应商高度重视的问题。
《规范》实施4个多月来,四川省质疑、投诉的数量大大减少,采购效率和采购规范性都得到了提升,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也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四川省政府采购的“阳光”也显得更加灿烂。
《深圳市政府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应急项目有范围
2007年1月深圳市下发了《深圳市政府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对应急项目的定义、应急项目的范围等内容进行了清晰的诠释。
该《规定》指出,已列入年度计划,完工、交付使用时间与计划批复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且按正常程序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项目;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未列入年度计划,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事件,不宜采用招标方式,且临时追加并需要紧急采购的政府重点项目都属于应急项目,而有明确的项目进度要求或已列入年度计划,因采购单位不及时申报、提供采购文件编制材料等自身原因造成延误的项目;部门和单位自定的应急项目等均不属于应急项目,不得使用该《规定》的采购程序。
《规定》出台之后,不但有效地避免了有些采购人以项目紧急为由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减少了有些采购人在应该申报采购计划时不申报,导致项目堆积,执行部门任务过重的问题,而且对于的确属于应急的采购项目,保证了采购活动满足采购人应急所需。
《湖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细则》
代理机构 量化考核
为了规范司机行为,提高安全性,交通部门规定,每个司机每年交通考核总分为100分,每违规一次,按照违规的严重程度扣除相应的分数,年终交通部门对其进行统计,并根据得分的多少给以不同的处罚。
交通部门对司机的考核和财政部门对采购机构的考核具有异曲同工之处,湖南省发现了其中的相似点,并用类似的考核方法考核代理机构。
此种考核方法在8月份出台的《湖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得到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在该《细则》中,湖南省采购办对代理机构每一项违规行为赋予了一定的分数,违规即按《细则》扣分。在年终考核时,如果代理机构年度累计扣分未达到40分的,要求提出书面整改措施;累计扣分达到或超过40分的,则由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书面通知有关代理机构,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不良记录名单”栏目中予以公布。
今年年终,湖南省采购办就将根据《细则》对代理机构进行考核,并按规定对违规代理机构进行处理。
《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
节能产品加分有细则
山东省10月出台了《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最大特点就是和财政部的节能环保政策相呼应。
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今年3月,调整了《环境标志政府采购清单》清单,10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对新调整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网上进行公示,但是,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的政策功能还必须将细节进一步明确。为此,山东省出台了《办法》。
该《办法》不但要求招标文件中要有“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的字样,而且按照评分办法设定了不同的加分幅度,比如,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在评审时可以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价格评标项中,可以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4%~8%幅度不等的加分,在技术评标项中,可以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评审方法确定之后,更多的节能环保产品开始走进山东省政府采购领域,企业研发、生产节能环保产品的积极性也被调动起来,政府采购服务于环境保护、社会和谐发展的作用也逐渐凸现出来。
《河北省政策功能系数适用和计算的有关通知》
确定政策功能混用计算方法
今年,不少地区的财政部门出台的落实政策功能的法规、政策,大部分适用于一个项目只具有一项政策功能或者一个产品只具有一项政策功能的采购。如果产品组合项目中,一个供应商投标的多个产品具有多项政策功能,或者如果一个产品具有多项政策功能,将如何加分,很少法规有明确的规定。在这方面,河北省走在了前列,为全国其他地区树立了一个成功的范本。
2007年11月河北省下发了《政策功能系数适用和计算的有关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对以上这些问题给予了清晰的解析,比如《通知》规定,既是自主创新产品又符合其他一项或多项政府采购政策扶持条件的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系数的计算,首先按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相关规定计算价格扣除或加分,然后相应调整产品投标价格或技术、价格项目得分,再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系数的规定对调整后的价格、评审总分、性价比商数加以计算,并排序比较。
由于,该《通知》找到了实际操作的盲区,这就确保河北省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方面运行的更加顺畅。
《大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计酬管理办法》
专家计酬 标准统一
目前,多数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没有明确专家的费用如何计算、支付等问题,此前大连市也没有此类规定,致使专家的费用多少不一,致使有些专家怨声载道,为了统一专家付费的标准问题,大连市在10月出台了《大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计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支付的标准进行了统一,并采取“谁组织、谁支付”的支付原则。
《办法》指出,大连评审专家付酬的基本标准为:评审时间不超过4小时(含4小时)的,按每次200元支付; 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50元,同时,支付单位还可以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按照基本标准,在20%的上下浮动范围内支付。
有了《办法》,专家的怨声消失了,政府采购“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在专家费用支付方面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参与评标专家的积极性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武汉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
预算提前公布 采购人随机抽取
在政府采购领域,预算是一个令人长期关注的话题,预算是否公开更是一个敏感的话题,总之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然而,武汉站在了赞同的一边,9月30日武汉出台的《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出,市直单位、代理机构须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需分项或分包实施的,还要公布各分项或分包的控制金额。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他们认为,公开政府采购预算以及部门预算是大势所趋。公布预算,不仅可以防止因突破采购预算而废标的情况,提高采购透明度,还可以实现信息对称。
《规定》的另一个特点就是要求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也要随机抽取,通常我们所说的“随机抽取”是指抽取专家、代理机构等,但是,《规定》指出,对于300万以上的项目,市直单位派一名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其人员的确定由市直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装备部门、审计部门提供三人以上候选人随机抽取。提供项目采购需求的部门不得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此做法,更好的保证了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评标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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