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档案保存 当事人都有责
作者:周黎洁 发布于:2008-01-03 09:19:0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档案管理是一件很重要的工作,但又是常常被忽略的事。”贵州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以下简称贵州采购处)处长张羽振开门见山,直接点出此次对档案管理工作“定规矩、画方圆”的初衷。
日前,贵州省财政厅向全省印发《贵州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档案法》加强和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贵州采购处计划出台对采购代理机购考核等多项办法,在此之前首先对档案管理行为进行了规范,用张羽振的话说是“越早规范越好”。
迫在眉睫
贵州省在政府采购代理方面,一直是实行市场化管理。自财政部31号部长令发布至今,贵州全省已有50多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今年10月份,贵州采购处对全省政府采购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采购文件的管理非常混乱。“乱放、乱堆、资料不全等情况非常普遍,更重要的是很多单位没有采取保密措施,投标文件都涉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没有保密措施隐患很大。”一位当时参加检查的工作人员介绍说。
《政府采购法》第42条对采购文件的保存内容和期限有明确规定,但由于这项工作是在整个采购活动结束之后,常常被各单位忽视。“很多人在观念上不重视这项工作,总认为采完了就完了。再加上单位撤销、变更,人员调动等客观因素,很多文件会在这过程中遗失掉。”张羽振强调,其实这项工作很重要,供应商投诉、甚至今后一些经济案件的追溯调查,都会用到原始文件。
严格要求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这些突出问题,此次出台的《贵州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对档案内容、归集、管理和使用、销毁等各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和严格要求。
“所有的规定和要求都在《政府采购法》和《档案法》的框架之内,又对法律的原则要求进行了具体细化。”贵州采购处负责起草该《管理办法》的工作人员介绍,此次规范管理,最重要的两点是对档案内容的定义和管理要求。在内容方面,《管理办法》进行了扩大和细化,将采购计划、采购方式审批文件、委托代理采购协议书、公证书等都包含在内,并要求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整理归档,并要求必须是原件、签名和印鉴手续齐全。
随着科技手段的发展,采购活动的文件材料和记录除了纸质文件内容外,还会有许多载体,包括图纸、效果图、磁带、光盘、磁盘等,还包括采购现场监控系统录制的音像资料等,“此次规范管理,把这些因素都考虑进去了,都作为档案资料或辅助档案资料提出保管要求。”该工作人员介绍说。
各方有责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我们想强调的是,档案管理不是一方当事人的事,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都有职责做好这项工作。”张羽振说。
为此,贵州省专门印发了“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目录”作为附件,详细罗列了32项档案名称,并明确了存档单位。比如“变更采购方式批复”的文件,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三方都要存档;“招标文件发售记录”就只要采购代理机构存档。“希望在明确规定下,不再出现推委的问题。同时,在明年,采购处还将出台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会将档案管理这一项列入考核内容。”张羽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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