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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 社会监督员发挥积极作用

作者:罗瞻 发布于:2008-01-02 16:5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中心非常重视监督”;“政府采购中心非常注意维护采购各方利益”;“通过现场监督,也有一些想法及建议和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了沟通交流”……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首批18名社会监督员,公开对外分享了将近4个月以来实施现场监督的体会和取得的成果。
 
  就如不久前社会监督员授聘仪式上,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郭荣祥寄予的希望那样,社会监督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并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了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工作,为进一步提升自治区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首批社会监督员受各方关注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对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现场监督,提高政府采购开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廉政建设,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于今年9月聘任了首批18名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并制定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聘任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郭荣祥在授聘仪式上强调了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性,指出政府采购工作是加强财政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指出聘任社会监督员是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又一项新的举措,并对采购中心工作提出了厚望,希望采购中心继续加大建章立制力度,并在制度落实下功夫,利用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契机,借助外力搞好政府采购监督和舆论宣传,使社会各届理解和支持政府采购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纪检组长娜仁图雅也对社会监督员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他们充分运用自己享有的权利,认真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不断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了解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方法;严格执行采购程序,严守工作纪律,勇于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社会监督员有话说

  12月20日,备受关注的社会监督员公开分享了近4个月以来的“心得体会”。他们对于采购中心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首先,采购中心自首请18名社会监督员以后,就不断加强对社会监督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向社会监督员发放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举办了培训班,强调了监督应遵循的原则、方法和重点,使社会监督员的监督能力和监督针对性明显增强;其次,采购中心放手监督员工作,不设内部“框框”,对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十分重视,只要是有法律依据,有利于招投标双方的意见都大力支持。
 
  社会监督员还肯定了采购中心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尽可能地维护招投标双方的权益的做法。在监督过程中,社会监督员发现,对招投标双方出现的一些差错、疏忽,只要是非原则性的、法律允许的,采购中心都尽量给其机会予以澄清和弥补,尽最大努力保障双方的权益。而对于政府采购中心工作程序、工作态度一丝不苟也是给予高度赞赏。

  同时,社会监督员也提出了一些可供借鉴的建议。在监督中,他们发现招投标单位对招投标方式等知识不了解,出现了一些无法挽回的失误。如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产品社会效应要大于经济效应,但招标单位采取了竞争性谈判方式,最终导致对低价中标的单位不放心、不满意;一些投标单位,由于小小的疏忽而使投标无效。因此,建议采购中心对招投标单位进行培训,普及常识性、技巧性知识,提高招投标单位的满意度,最大限度地保证双方权益。

社会监督将坚持下去

  在内蒙古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看来,社会监督员作为第三方,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在提高政府采购公开透明操作环节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如有个别招标单位以无理要求,拒不执行合法招标结果,监督员坚持立场,依法予以说明。同时,监督员提出的一些合法合理的意见在得到采纳后,产生了良好效果,也得到了采购中心的好评。

  另据了解,首批社会监督员都是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相关人员聘请。聘任政府采购社会监督员是对政府采购监督工作的补充,对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自治区纪检监察部门已经派人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中心则不用邀请社会监督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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